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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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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起落架收上;和
(ⅲ)申请人选定的速度。
(3)对于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范围内的任何重量,旋翼航空器在任何预期运行高度和温度的稳定爬升(或下降)率(米/秒)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包括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如经批准),对于申请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ⅱ)起落架收上;和
(ⅲ)申请人选定的速度。
(b)对满足 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 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预期运行的每一高度、温度和重量下用最佳爬升率(或最小下降率)速度、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如经批准包括最大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对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旋翼航空器还要求 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来确定稳定爬升(或下降)率。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71条直升机的下滑角:B类
对 B类直升机,除了满足第 29.67条(b)和 A类动力装置安装要求的多发直升机外,稳定的下滑角必须由下列条件的自转来确定:
(a)申请人选定的最小下降率的前飞速度;
(b)对应最佳下滑角的前飞速度;
(c)最大重量;
(d)申请人选定的一个或多个旋翼转速。
第 29.75条着陆:总则
(a)对每类旋翼航空器:
(1)经过修正的着陆数据必须是在平坦、干燥、坚硬和水平的场地上确定;
(2)进场和着陆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和特别有利的条件;
(3)着陆必须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海豚运动)和水面打转的倾向。
(b)按第 29.77条、第 29.79条、第 29.81条、第 29.83条和第 29.85条要求的着陆数
据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1)经批准的着陆数据所对应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
(2)每台工作的发动机处于经批准的使用限制范围内;和
(3)最不利重心位置。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77条 着陆决断点(LDP):A类
(a)着陆决断点是在进场与着陆航迹上可以按第29.85条完成中断着陆的最后一点。
(b)着陆决断点的确定必须包括飞行员识别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时间间隔。[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79条 着陆:A类
(a)对 A类旋翼航空器
(1)着陆性能必须这样确定和编排,假如临界发动机在进场航迹的任何位置上失效,旋翼航空器能安全着陆并停止,或离场爬升达到能够符合第 29.67条(a)(2)爬升要求的旋翼航空器形态及速度;
(2)进场和着陆航迹必须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制定,并使每个阶段之间的过渡是平滑、安全的;
(3)进场和着陆速度必须由申请人选定,并必须适合于该型旋翼航空器;
(4)制定进场和着陆的航迹必须避开按 29.87制定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回避区:
(b)在正常巡航时,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在修整过的场地上进行安全着陆;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81条 着陆距离:A类
必须在第29.79条制定的进场与着陆航迹上,确定从高于着陆场地15米(50英尺)的高度着陆至完全停止(水面着陆为约5.5千米/小时(3节))所需的水平距离。[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83条 着陆:B类
(a)对 B类旋翼航空器,从高于着陆场地15米(50英尺)的高度着陆至完全停止(水面着陆为约5.5千米/小时(3节))所需的水平距离,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1)速度相应于该型旋翼航空器并由申请人选择,避开第29.87条确定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回避区;和
(2)在经批准的限制范围内有动力进场和着陆。
(b)每一满足A类动力装置安装要求的多发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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