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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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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排气系统必须保证安全地排出废气,没有着火危险,在任何载人舱内也没有一氧化碳污染;
(b)表面温度足以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汽的每个排气系统零件,其安装或屏蔽必须使得任何输送可燃液体或蒸汽系统的泄漏,不会由液体或蒸汽接触到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系统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着火;
(c)凡可能受到热废气冲击或受到排气系统零件高温影响的每个部件,均必须是防火的。必须用防火的屏蔽件将所有排气系统部件与邻近的旋翼航空器(位于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舱之外的)互相隔开;
(d)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放油嘴有着火危险;
(e)废气不得排到其引起的眩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
(f)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止某些部位温度过高;
(g)各排气管罩必须通风或绝热,以免在正常运行中温度高到足以点燃排气管罩外的任何可燃液体或蒸汽;
(h)如果涡轮发动机的排气系统有明显的凹陷区,为防止旋翼航空器发动机起动失败后,燃油聚集在该处,则必须有在任何正常地面姿态和飞行姿态排放聚集的燃油避开旋翼航空器的措施。
第 29.1123条 排气管
(a)排气管必须是耐热和耐腐蚀的,并且必须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温度引起的膨胀而损坏。
(b)排气管的支承,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和惯性载荷。
(c)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排气管,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第 29.1125条 排气热交换器
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规定:
(a)排气热交换器的构造和安装,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振动、惯性和其它载荷。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排气热交换器必须适合于高温下连续工作,并能耐排气腐蚀;
(2)必须具有检查排气热交换器临界部位的措施;
(3)排气热交换器接触废气的部位必须有冷却措施;
(4)排气热交换器或套管,不得有任何会增加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汽(输送可燃液体的部件失效或故障时可能出现这种液体或蒸汽)概率的止滞区或积存油液的部位。
(b)如果使用排气热交换器加热乘员座舱的通风空气,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主排气热交换器和通风空气系统之间,必须有一个次级热交换器;
(2)必须采用其它方法防止通风空气受到有害污染。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 29.1141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
(a)动力装置操纵机构的位置和排列,必须符合第 29.777条的规定,并按第 29.1555条的要求作标记。
(b)操纵机构的位置必须保证不会由于人员进出驾驶舱或在驾驶舱内正常活动而使其误动。
(c)动力装置操纵机构每个柔性件必须经过批准。
(d)操纵机构必须能保持在任何给定的位置,而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1)需要经常注意这些机构;或
(2)由于操纵载荷或振动而有滑移的趋势。
(e)操纵机构必须能够承受各种工作载荷,而没有过度的变形。
(f)安全运行所要求的动力装置阀门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手动阀门,在打开和关闭位置要有确实的止动器。对于燃油阀门,在上述位置要有适当的指示标志;
(2)对于动力作动阀门,应有向飞行机组指示下列情况之一的手段:
(ⅰ)阀门在全开或全关位置;
(ⅱ)阀门在全开和全关位置之间移动。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142条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
驾驶舱内必须有起动、停车和应急切断所载辅助动力装置的设施。
第 29.1143条 发动机的操纵机构
(a)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功率操纵机构。
(b)功率操纵机构必须布置成使所有发动机在下述情况迅速实现同步:
(1)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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