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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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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了只用于地面的辅助动力装置外,在本条(a)和(b)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所选择的动力装置部件、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发动机及传动装置液体的温度,必须由飞行试验来表明
满足本条(a)和(b)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043条 冷却试验
(a)总则 对于第 29.1041条(c)所规定的试验,采用下列规定:
(1)如果在偏离本条(b)所规定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则必须按本条
(c)和(d)修正所记录的动力装置温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2)根据本条(a)(1)所确定的修正温度,不得超过制定的限制;
(3)冷却试验所用的燃油必须是经批准用于该发动机的最低燃油品级,而燃油混合比必须是正常工作状态的调定值;
(4)试验程序必须按第 29.1045条至第29.1049条的规定。
(5)进行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低于每分钟 1.1℃(2°F)时,则认为温度是“稳定的”。
(b)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必须至少规定为37.8℃(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设温度递减率为:高度每增加 1000米,温度下降 6.5℃(1000英尺,温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为止,在此高度以上认为温度-56.5℃(-69.7°F)是恒定的。然而对于冬季使用的装置,申请人可以选用低于 37.8℃(100°F)的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c)修正系数(气缸筒不适用) 对于规定了温度限制的发动机所用的液体和动力装置部件(气缸筒除外)的温度必须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所记录的部件或液体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的差值。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d)气缸筒温度的修正系数 气缸筒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筒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差值的70%。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045条 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a) 下列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要求进行爬升冷却试验:
(1)A类旋翼航空器;
(2)按A类动力装置安装的各项要求和第29.67条(b)所制定的稳定爬升率或下降率时按第 29.861条(a)的要求申请合格审定的多发 B类旋翼航空器。
(b)必须在某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进行爬升或下降的冷却试验,以使其它各台发动机和动力装置部件产生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每台运转的发动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申请使用
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运转 30分钟,然后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d)飞行中温度稳定后,爬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从不大于下列较低的一个高度开始:
(ⅰ)发动机临界高度以下 305米(1000英尺);
(ⅱ)在爬升率为47.5米/分(150英尺/分)的最大高度以下 305米(1000英尺)。
(2)在记录的最高温度出现后继续爬升至少 5分钟,或直到旋翼航空器达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
(e)对于已经没有正爬升率的 B类旋翼航空器,下降必须在所有发动机的临界高度开始,并在下列较高的高度结束:
(1)一台发动机运转能够保持水平飞行的最大高度;
(2)海平面。
(f)爬升或下降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的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第 29.67条(a)(2)或第 29.67条(b)所规定的速度值,爬升冷却试验可与第 29.1047条的起飞冷却试验结合进行。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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