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合性。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旋 翼 第 29.653条旋翼桨叶的卸压排水 (a)每片旋翼桨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有卸掉内部压力的装置; (2)设置排水孔; (3)设计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积。 (b)本条(a)(1)和(2)不适用于能承受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差的密封旋翼桨叶。 第 29.659条质量平衡 (a)针对下列情况的需要,旋翼和桨叶必须进行质量平衡: (1)防止过大振动;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飞速度的任何速度下发生颤振。 (b)必须验证质量平衡装置的结构完整性。 第 29.661条旋翼桨叶间隙 旋翼桨叶与结构其它部分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状态下桨叶碰撞结构的任何部分。 第 29.663条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须由分析和试验或可靠的使用经验予以表明,或由分析或试验表明单一措施的故障或失效也不会引起“地面共振”。 (b)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变化范围,必须确定并且在进行第 29.241条要求的试验时予以验证。 [2002年7月2第一次修订] 操纵系统 第 29.671条 总则 (a)每个操纵机构和操纵系统必须操作简便、平稳和确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个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措施或带有醒目的永久性标记,使能导致操纵系统功能不正常的任何装配错误的概率减至最小。 (c)必须提供手段以便在飞行前使所有主飞行操纵系统能在全行程内运动,或必须提供措施使驾驶员在飞行前能认定整个操纵在全行程内是有效的。 第 29.672条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的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规章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第 29.671条和下列规定: (a)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的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b)增稳系统或其它任何自动的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允许驾驶员能对其故障采取初步对策,而无需驾驶员的特殊技巧或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用正常方式移动飞行操 纵系统来超越故障,也可以是断开故障系统。 (c)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发生任何单个故障后,符合下列规定: (1)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时,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纵;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的形态)内,仍能满足本规章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3)配平和稳定特性不会降低到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须的水平以下。 第 29.673条主飞行操纵系统 主飞行操纵系统是驾驶员用来直接操纵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横滚、偏航和垂直运动的系统。 第 29.674条交连操纵装置 每个主飞行操纵系统必须能在任何交连的辅助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卡滞后保证安全飞行和着落,并且能独立进行操作。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675条止动器 (a)每个操纵系统都必须有确实限制驾驶员操纵机构运动范围的止动器。 (b)每个止动器在系统中的布置使操纵行程的范围不受到下列因素的明显影响: (1)磨损; (2)松动; (3)松紧调节。 (c)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相应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下的载荷。 (d)每片主旋翼桨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符合桨叶设计要求的止动器,以限制桨叶绕其铰链的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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