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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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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巡航状态为
1秒或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取大者);
(2)对任何其它状态为驾驶员正常反应时间;
(e)对按第 29.1505条(c)制定 V 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按下列要求在临界重量、临界重心和临界旋翼转速下演示:
(1)有动力
VNE时,当最后一台工作的发动机不工作后,直升机必须能安全地减速到无动力的 V NE,而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
(2)在速度为1.1V NE(无动力)时,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必须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提供满意的滚转与俯仰操纵。
第 29.151条飞行操纵
(a)纵向、横向、航向和总距操纵不得出现过大的启动力、摩擦力和预载。
(b)操纵系统的各种力和活动间隙不得妨碍旋翼航空器对操纵系统输入的平稳和直接的影响。
第 29.161条配平操纵
配平操纵:
(a)在以任何合适速度平飞时,任一稳定的纵向、横向和总距操纵力必须配平至零;
(b)不得引起操纵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连续。
第 29.171条稳定性:总则
在预期的长时间正常运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机动飞行期间,旋翼航空器的飞行不应使驾驶员有过分的疲劳和紧张。在演示时必须至少做三次起落。
第 29.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a)纵向操纵必须这样设计:为获得小于配平时的速度,操纵杆必须向后运动。而为了获得大于配平时的速度,操纵杆必须向前运动。
(b)在第 29.175条(a)到(c)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并且油门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高度范围内,操纵杆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斜率必须是正的。
(c)在第 29.175条(d)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纵向操纵杆的位置和速度的关系曲线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可以有负的斜率,只要这种负斜率对应的操纵杆负向运动不超过总操纵行程
的10%。
第 29.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a)爬升 在速度从0.85V Y或比V Y小27.78千米/小时(15节)(取小值)到1.2V Y或比 VY大 27.78千米/小时(15节)(取大值)爬升的情况下,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最大连续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在
VY配平。
(b)巡航 在速度从0.7V H或0.7V NE(取小值)至1.1V H或1.1V NE(取小值)的巡航状态中,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0.9VH或0.9V NE(取小值)平飞时的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
0.9V H或0.9V NE(取小值)配平旋翼航空器。
(c)自转 旋翼航空器在0.5倍最小下降率时的空速或0.5倍A类旋翼航空器最有利下滑速度至 V NE或1.1V NE(无动力)的范围内自转时,如果 V NE(无动力)是根据第 29.1505条(c)制定的话,则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无动力作用;
(4)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5)在民航总局认为在规定的整个速度范围内演示稳定性必需的各种相应速度配平旋翼航空器。
(d)悬停 在下列条件下,对直升机在最大允许后飞速度和 31.48千米/小时(17节)前飞速度之间,其纵向周期变距杆的操纵必须具有象第 29.173条中规定的直感、运动方向和位置: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有地效时,保持近似不变高度所需功率;
(4)起落架放下;
(5)在悬停状态配平直升机。
第 29.177条航向静稳定性
在第 29.175条(a)、(b)、(c)中规定的配平状态,其油门、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在侧滑角离配平位置±10°的范围内,侧滑角随航向操纵的偏转必须是平稳的增加。当侧滑接近极限时,必须给驾驶员以足够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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