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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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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荷,包括发动机扭矩。 (d)[备用]
(e)如果需要批准使用 212分钟功率,则每一发动机架和邻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限制扭矩(等于 1.25倍 212分钟功率的平均扭矩)及与 1g相对应的飞行载荷的组合。
第 29.551条辅助升力面
每个辅助升力面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a)第 29.337条至第 29.341条和第29.351条中规定的临界飞行载荷;
(b)第 29.235条、第 29.471条至第 29.485条、第 29.493条、第 29.505条和第 29.521
条中规定的适用的地面载荷和水载荷;
(c)在正常使用中预期的任何其它临界情况的载荷。
应 急 着 陆 情 况
第 29.561条 总则
(a)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应急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以便在这些情况下保护乘员。
(b)在下述情况下,结构必须设计成在坠撞着陆时,给每个乘员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理的机会:
(1)正确使用座椅、安全带和其它安全设施;
(2)机轮收起(如果适用);
(3)当经受下列相对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时,应约束住每个乘员和座舱内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
(ⅰ)向上 4g;
(ⅱ)向前 16g;
(ⅲ)侧向 8g;
(ⅳ)向下 20g,在预期的座椅装置位移之后;
(ⅴ)向后1.5g。
(c)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直至本款规定的任何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下,能约束住位于机组舱和客舱上部和/或后部、在应急着陆时如果松脱可能伤害乘员的任何质量项目。所计及的质量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旋翼、传动装置和发动机。这些质量项目必须按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进行约束:
(1)向上
1.5g;
(2)向前
12g;
(3)侧向
6g;
(4)向下
12g;
(5)向后
1.5g。
(d)位于客舱地板下面的内部燃油箱区域的任何机身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极限惯性系数的载荷,并在这些载荷施加于燃油箱区域时保护燃油箱不致破裂:
(1)向上
1.5g;
(2)向前
4g;
(3)侧向
2g;
(4)向下
4g。[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562条应急着陆动态情况
(a)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坠撞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能合理地保护每个乘员:
(1)乘员正确地使用了设计提供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2)乘员经受了本条规定情况所产生的载荷。
(b)在起飞和着陆期间批准用于机组和乘客的每种座椅型号设计或其它座椅装置必须按下列准则成功地完成动态试验或由相似型号座椅的动态试验为基础的合理分析予以证明。试验必须按民航总局认可的 77公斤(170磅)的拟人试验模型(ATD)或者其等效物以正常向上坐姿模拟乘员来进行。
(1)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时,旋翼航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向上倾斜 60°,旋翼航空器的横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和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其向下速度变化不小于 9.14米/秒(30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 0.03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30g。
(2)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时,旋翼航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右偏或左偏10°(取使肩带产生最大载荷的值),旋翼航空器的横轴位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面内,垂直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平面,其向前速度变化不小于 12.8米/秒(42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
0.07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18.4g。
(3)若采用地板导轨或地板、侧壁板连接设施将座椅装置连接到本条情况的机身结构上,则导轨或设施必须在垂直方向互相错开10°(即不能平行设置),且与所选方向至少横向滚转错位10°,以便计及可能出现的地板翘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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