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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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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a)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以及附近的旋翼航空器部件必须没有潜在的致伤物、尖锐边、突出物和坚硬表面,并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着陆中不会因第29.561条(b)规定的惯性系数和第29.562条规定的动力条件而受到严重伤害。
(b)除第 29.562条(c)(5)规定的头部损伤判据,必须用安全带加肩带来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以保护每个乘员不致受到严重伤害,用肩带(约束上部躯体)和安全带的组合构成技术标准规定 TSO-C114所规定的躯干约束系统。
(c)每个乘员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的组合式安全带-肩带。每个驾驶员在就座并系紧安全带-肩带后,必须能执行飞行操作所需的所有任务,必须有措施在不使用组合式安全带-肩带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d)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装有把手或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簸的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住。
(e)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旋翼航空器内坐着或走动人员的每个凸出物都必须包垫。
(f)每个座椅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至少体重 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设计,按相应的
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第 29.561条(b)中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座椅和安全带或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第 29.397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确定下列连接的强度时,第 29.561条(b)中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
(ⅰ)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ⅱ)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
(g)当安全带-肩带组合使用时,其额定强度不得低于与第 29.561条中所规定的惯性力相对应的强度,此时乘员重量不得低于 77公斤(170磅),还须考虑约束系统安装的空间特性,在载荷分配上,安全带至少承担60%载荷,肩带至少承担40%载荷考虑。如果可以在不使用肩带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安全带,则安全带必须具有单独承受规定的惯性力的能力。
(h)使用头靠时,头靠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 29.561条规定的惯性力,此时接头系数为1.33,头部重量至少为 6公斤(13磅)。
(i)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包括诸如:座椅、座垫、乘员约束系统和连接装置。
(j)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可采用诸如允许座椅的某些零件压坏或分离的设计特性,以减少乘员在第 29.562条中应急着陆动态条件下所受载荷;否则,该系统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并不得妨碍迅速撤离旋翼航空器。
(k)在旋翼航空器内为了运送不能行走,以躺卧为主的人员,要求设计有担架设备。每个卧铺或担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体重至少 77公斤(170磅)的乘员受到第 29.561条(b)规定的前向惯性系数时的反作用力。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呈小于或等于 15°安装的卧铺或担架,必须设有能承受向前载荷反作用的包垫的端板,布挡板或等效措施。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大于15°安装的卧铺或担架,必须备有相应的约束设备,如绑带或安全带,以承受前向载荷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卧铺或担架必须有约束系统,并不得有在应急着陆时可能对其上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的棱角或其它突出物。
(2)卧铺或担架以及乘员的约束系统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以及第 29.561条(b)规定的情况所产生的临界载荷。应采用第 29.625条(d)规定的接头系数。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787条货舱和行李舱
(a)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以及规定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第
29.561条的应急着陆除外)所对应的适当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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