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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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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要求的每一项评定必须包括:
(ⅰ)对主要结构元件的确定。这些元件的损坏将会造成旋翼航空器的灾难性事故;
(ⅱ)在第 29.309条中的整个限制范围(包括高度影响)内,通过飞行实测方法测定本条(a)(1)(ⅰ)中列出的元件项目在所有临界情况下的载荷和应力,而机动载荷系数不需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ⅲ)以本条(a)(1)(ⅱ)中规定的使用中预期的载荷和应力为基础确定同样严重的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操作(如果适用),和其他高频动力循环操作
(2)在本条所要求的评定的基础上,必须按需要建立检查程序、更换时间程序或两者组合的程序或其它程序,以避免发生灾难性事故。上述程序必须包括在第 29.1529条和本部附件 A的A29.4节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一节中。
(b)疲劳容限评定(包括缺陷容限)
结构必须由试验证据和使用经验(如果有的话)所支持的分析来表明为疲劳容限设计。疲劳容限评定必须包括本条或(b)(1)、(b)(2)或(b)(3)的要求或者它们的组合要求,同时也必须包括疲劳(考虑到环境的影响、内在或离散缺陷或意外的损伤)导致的损伤位置和损伤模式的确定。必须符合本条(b)(1)或(b)(2)的缺陷容限要求,除非申请人确定对于某一特定结构,这些疲劳缺陷容限方法在几何形状、可检性或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度之内是无法达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则要求按本条(b)(3)作安全寿命评定。
(1)缺陷容限安全寿命评定
必须表明存在缺陷的结构在下列时间间隔内能够承受变幅交变载荷,而缺陷没有可检扩展:
(ⅰ)旋翼航空器的寿命期间;
(ⅱ)在本部附件 A第 A29.4节所提供的更换时间内。
(2)破损安全(缺陷扩展后的剩余强度)评定
必须表明局部失效后的剩余结构,在本部附件A第A29.4节所规定的一个检查周期内,仍能保持承受设计限制载荷而没有失效。限制载荷按第 29.301条(a)确定。
(ⅰ)剩余强度评定必须表明,缺陷扩展后的剩余结构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内能够承
受设计限制载荷而没有失效。 (ⅱ)为确保在达到剩余强度状态之前发现失效,按需要确定检查间隔和检查方法。(ⅲ)如果随着结构失效或局部结构失效而发生结构刚度或几何形状或两者兼而有
之的重要变化,则必须要进一步研究缺陷容限的影响。
(3)安全寿命评定 必须表明在下列时间间隔内结构能够承受变幅交变载荷,而没有可检裂纹:
(ⅰ)旋翼航空器的寿命期间;或
(ⅱ)在本部附件 A第 A29.4节所提供的更换时间内。 [2002年 7月 2日第一次修订]
D章设计与构造 总 则
第 29.601条 设计
(a)旋翼航空器不得有经验表明是危险的或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或细节。
(b)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和零件的适用性必须通过试验来确定。
第 29.602条关键零部件
(a)关键零部件是指其失效可能对旋翼航空器造成灾难性后果的零部件。对于关键零部件必须控制已确定的关键特性,以保证所要求的完整性水平。
(b)如果型号设计包括关键零部件,则应该建立关键零部件清单。应制定程序以定义关键设计特性,确定影响关键设计特性的工艺和符合 CCAR-21部有关质量保证要求的必要的设计、工艺更改控制方法。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603条 材料
其损坏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标准,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所采用的强度和其它特性;
(c)考虑使用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第 29.605条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始终生产出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如胶接、点焊或热处理)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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