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每个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必须标示使用方法。
(e)对装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驾驶员清晰可见处标明收放起落架时的最大飞行速度。
第 29.1557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 77公斤(170磅),标明该较低重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ⅰ)“燃油”字样;
(ⅱ)最低燃油品级(对装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ⅲ)许用燃油牌号(对装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如不可行,这一内容可以包
括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且燃油加油口可以标注参照飞行手册;和
(ⅳ)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的标牌和操纵手柄,在颜色上必须按第 29.811条(f)(2)的规定,与周围的机身表面相区别。标牌必须靠近应急出口的操纵手柄,而且必须明显标出该出口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559条 限制标牌
必须有一个驾驶员能清晰可见的标牌,其上写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结冰条件〕。
第 29.1561条 安全设备
(a)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每个安全设备的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其它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隔间,必须相应作出标记。
(c)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以识别其中存放的设备并便于取用。
(d)每个救生筏必须有标记明显的使用说明。
(e)经批准的救生设备必须有识别标记,且必须标出其使用方法。
第 29.1565条 尾桨
尾桨必须有标记,以便在正常昼间地面条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桨盘。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第 29.1581条 总则
(a)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第29.1583条至第29.1589条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操作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 第29.1583条至第29.1589条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的飞行手册的每一部分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部分清楚地分开。
(c)〔备用〕
(d)目录表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
第 29.1583条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个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b)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第
29.1521条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第
29.1549条至第29.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的资料。
(c)重量和载重分布 必须提供第 29.25条和第 29.27条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飞行机组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第29.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运行类型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f)限制高度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第 29.1517条的要求。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