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6 09: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