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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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41号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2005年3月7日公布) 目 录 A章总则 第60.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0.3条 适用范围 第60.5条 定义和术语 第60.7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 第60.9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资格要求 第60.11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B章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第60.13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 第60.15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的受理 第60.17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第60.19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 C章飞行模拟设备鉴定 第60.21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要求 第60.23条 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数据要求 第60.25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测试指南要求 第60.27条 飞行模拟设备初始或升级鉴定 第60.29条 飞行模拟设备定期鉴定 第60.31条 飞行模拟设备附加鉴定 第60.33条 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的临时合格证 D章飞行模拟设备运行要求 第60.35条 飞行模拟设备的使用 第60.37条 飞行模拟设备检查和维护要求 第60.39条 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第60.41条 飞行模拟设备记录保存和报告 第60.43条 飞行模拟设备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运行 第60.45条 飞行模拟设备改装 第60.47条 本规则生效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 第60.49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和恢复程序 第60.51条 其他原因导致合格证失效和恢复程序 第60.53条 飞行模拟设备指令 第60.55条 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 第60.57条 禁止的行为 E章罚则 第60.61条 中止运行 第60.63条 警告或罚款 F章附则 第60.65条 飞行模拟设备等级划分 第60.67条 施行 附录A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飞机飞行模拟机一般要求 第60.A.1.1条 概则 第60.A.1.3条 模拟机最低要求 附件2 飞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 第60.A.2.1条 测试要求 第60.A.2.3条 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 第60.A.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第60.A.2.7条 地面效应 第60.A.2.9条 运动提示的可重复性 第60.A.2.11条 替代数据来源、程序和专用仪器 ——仅适用于A和B级模拟机 附件3 飞机飞行模拟机主观测试 第60.A.3.1条 概则 第60.A.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A.3.5条 模拟机系统列表 附件4 关于风切变训练的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要求 第60.A.4.1条 适用范围 第60.A.4.3条 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第60.A.4.5条 风切变模型 第60.A.4.7条 演示 第60.A.4.9条 参数记录 第60.A.4.11条 设备及其工作情况 第60.A.4.13条 鉴定测试指南 第60.A.4.15条 主观测试 第60.A.4.17条 鉴定基础 第60.A.4.19条 演示的可重复性 附录B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飞机飞行训练器的一般要求 第60.B.1.1条 概则 第60.B.1.3条 训练器最低要求 附件2 飞机飞行训练器客观测试 第60.B.2.1条 测试要求 第60.B.2.3条 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 第60.B.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第60.B.2.7条 2级、3级和5级训练器的替代数据 第60.B.2.9条 替代数据来源、程序和专用仪器——仅适用于6级训练器 附件3 飞机飞行训练器主观测试 第60.B.3.1条 概则 第60.B.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B.3.5条 训练器系统列表 附录C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一般要求 第60.C.1.1条 概则 第60.C.1.3条 模拟机最低要求 附件2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 第60.C.2.1条 测试要求 第60.C.2.3条 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 第60.C.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第60.C.2.7条 运动提示的可重复性 附件3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主观测试 第60.C.3.1条 概则 第60.C.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C.3.5条 模拟机系统列表 附录D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的一般要求 第60.D.1.1条 概则 第60.D.1.3条 训练器最低要求 附件2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客观测试 第60.D.2.1条 测试要求 第60.D.2.3条 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 第60.D.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附件3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主观测试 第60.D.3.1条 概则 第60.D.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D.3.5条 训练器系统列表 附录E 定义和术语 关于《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的编写说明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A章总则 第60.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持续符合相应等级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0.3条适用范围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和飞行经历要求,而使用或提供飞行模拟设备的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0.5条定义和术语 本规则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在本规则附录E中规定。 第60.7条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以本规则附录的形式发布: (a)附录A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b)附录B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c)附录C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d)附录D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第60.9条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资格要求 (a)申请成为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135部、141部、142部或91部合格证持有 人或申请人; (2)持有或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运行规范或训练课程,并拥有可代表相应型别或组类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持续符合条件: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获得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后,在随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相应型别航空器飞行训练大纲,对飞行模拟机至少运行400小时,对飞行训练器至少运行200小时; (2)按照本条(b)(1)的规定运行飞行模拟设备时,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部、121部、135部或91部的有关规定。 (c)如果不能满足本条(b)的要求,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作为飞行模拟设备临时运营人继续运行,但时间不能超过12个日历月。 第60.11条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的检查,包括所有与飞行模拟设备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设备: (1)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以便获取下列人员在使用飞行模拟设备过程中提出的意见: (i)近期在飞行模拟设备上完成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的飞行机组成员; (ii)使用飞行模拟设备实施训练、检查或监督获取飞行经历活动的飞行教员和飞行检查员; (iii)在飞行模拟设备上从事维护工作的飞行模拟设备技术和维护人员。 (2)对上述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与航空器制造厂家保持联系。如果航空器制造厂家因某些原因已无法再提供技术支持,应当同拥有该型别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保持联系,以确保飞行模拟设备符合本规则第60.35条的要求; (4)在靠近飞行模拟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B章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第60.13条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 (a)对每台需要进行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20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鉴定申请书,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27条、第60.29条、第60.31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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