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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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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模拟机应有故障诊断分析程序和测试结果打印功能支持的软件和硬件控制方法。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3. 设备操作
a.飞机模拟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相关仪表指示应自动地对操纵装置的移动或所模拟飞机受到的外部干扰(例如紊流、风切变)作出响应。涉及的数值应当使用在我国所应用的相应单位来表示。
b.通信和导航设备应与所模拟飞机上的一致,并在机载设备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工作。关于远程导航设备的进一步信息参见本附录附件3第60.A.3.1条(d)款。
c.模拟的飞机各个系统的工作应当与飞机
各系统在地面和飞行中正常、非正常和紧急条件下的工作相同。
d. 模拟机为驾驶员提供的操纵装置的操纵力和行程应当与所模拟飞机的一致。在相同的飞行条件下,模拟机对操纵的反应应与飞机的相同。
4. 教员或检查人员使用的设备
a.除了飞行机组成员的位置外,还应当为教员或检查员和监察员留有两个合适的座位。在这些座位上,应有足够的视野观察驾驶员面板和前窗。除飞行机组成员座位外,其他座位不需要与飞机的座位相同,但要装配同样的限制装置。
b.模拟机应当安装控制机构,使教员或检查人员可以控制所需的全部系统变量,将运营人的机组使用手册中描述的全部非正常、紧急条件输入到模拟机。
c.模拟机应当有教员或检查人员能够设定风速和风向的功能。
d.模拟机应当有教员或检查人员能够设定地面和空中危险情况的功能。例如穿越正在使用跑道的其他飞机,拥挤的空中交通等。
5. 运动系统
a.运动系统应当有驾驶员可以感知的运动(力)提示,该提示代表了飞机的运动。例如接地提示应随所模拟飞机的下降率不同而变化。
b.模拟机应当有至少三个自由度的运动系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c.模拟机应当有至少四个自由度的运动系统(至少有俯仰、滚转、偏航、升降)。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d.模拟机应当具有至少能产生相当于六自由度具有协调性的运动(力的提示)平台系统。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e.模拟机应当提供下列特殊效果编程: (1) 使用刹车时的推力效果; (2) 跑道上的振动、减震支柱压缩变化、地速的影响和不平坦跑道特性; (3) 扰流板(或减速板)放出和反推引起的地面抖振; (4) 前起落架和主起落架离地后的抖动; (5) 收、放起落架时的抖振; (6) 襟翼和扰流板(或减速板)放出引起的空中抖振; (7) 失速抖振,但不必超出民航总局审定批准的失速速度Vs(如果适用); (8) 有代表性的主起落架和前起落架的接地感觉; (9) 前轮拖胎(如果适用); (10) 马赫数抖振。要求定性评估,以便确定其效果能够代表所模拟的飞机。
f.模拟机应当提供在驾驶舱内感觉到的由于操纵飞机或大气干扰引起的特征抖振运动(例如高速抖振、起落架和襟翼放出、拖胎、失速抖振、大气紊流等)。应记录模拟机的性能(主要是振幅和频率),并与飞机数据进行比较。其结果作为鉴定测试指南的一部分。对于大气紊流,可以使用与试飞数据接近的通用颠簸模型。 应当为模拟机编制程序和配备仪表,以便测量特征抖振模式,并与飞机数据进行比较。
6. 视景系统
a.模拟机应当装有提供驾驶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b. 模拟机应当在每个驾驶员座位上提供连续最小水平45o、垂直30o的准直视场。两个驾驶员座位上的视景系统应当同时工作。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c.模拟机应当在每个驾驶员座位上提供连续最小水平75o、垂直30o的准直视场。两个驾驶员座位上的视景系统应当同时工作。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提供驾驶舱交叉视场(两个驾驶员同时)的广角系统应当提供最小150o的水平视场。
d.对于夜间图像,模拟机应具有可操纵的着陆灯光。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若使用黄昏或黎明图像,则要求有可操纵的着陆灯光。
e.模拟机教员台应当可以进行下列控制: (1) 云底高; (2) 能见度(以公里或英里为单位)和跑道视程(以米或英尺为单位); (3) 机场选择; (4) 机场灯光。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f. 每个机场图像显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机场跑道和滑行道; (2) 跑道轮廓: (i) 跑道道面和标志; (ii) 使用跑道的灯光,包括跑道入口、边界、中线、接地区、VASI(或PAPI),以及颜色合适的进近灯光; (iii) 滑行道灯光。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g.可见到跑道特征的距离,从位于跑道延伸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方向3度下滑道上的飞机上测量到跑道入口的距离。这些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跑道轮廓、频闪灯、进近灯、跑道边界白灯、VASI或PAPI系统灯光,在距跑道入口8公里(5英里)处可见; (2) 跑道中线灯和滑行道轮廓,在距跑道入口4.8公里(3英里)处可见; (3) 入口灯和接地区灯,在距跑道入口3.2公里(2英里)处可见; (4) 对于夜间图像,跑道标志在着陆灯光范围内可见;对于昼间图像,跑道标志在达到3弧分分辨率时可见。
h.模拟机提供的视景系统应当与空气动力的程序设计匹配。
i.在模拟机与飞机相对应的着陆构型下,主轮高于接地区30米(100英尺)时,应当对模拟机的可视地面区段和视景内容进行验证。提交的数据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飞机静态尺寸: (i) 从主起落架到下滑道接收天线的水平和垂直距离; (ii) 从主起落架到驾驶员眼点的水平和垂直距离; (iii) 驾驶舱的静态倾角。 (2) 进近数据: (i) 跑道标识; (ii) 从跑道入口到跑道延长线上方下滑道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相应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以及图示,显示用于确定飞机位置和可视地面区段的相应数据。该可视地面区段是根据飞机的姿态(驾驶舱倾角)和366米(1200英尺)的跑道视程确定的。应当根据鉴定测试指南的计算数据测试模拟机性能。运营人应当为每台模拟机提供此类数据(不考虑以前的鉴定标准),用于确定该模拟机是否具有实施所有精密仪表进近的能力。
截获点的水平距离; (iii) 下滑道坡度; (iv) 进近时的飞机俯仰角。 (3) 人工测试使用的飞机数据: (i) 全重; (ii) 飞机构型; (iii) 进近空速。
j.模拟机应当提供着陆期间判断下降率(深度感觉)所必需的目视提示,包括: (1) 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的道面; (2) 地形特征。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k. 模拟机应当有能力提供夜间和黄昏或黎明图像,包括通用地形特征和重要地标,并且无明显的量化痕迹。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在夜间和黄昏或黎明图像中应当能够识别出可见的地平线和通用地形特征。 通用地形特征的样例包括田地、道路和水库等。
l. 模拟机应当提供: (1) 与模拟机姿态有关的准确环境图像。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时要求再次演示。 通过比较视景图像显示的地平线俯仰和滚转角与姿态仪表的指示来确定目视姿态与模拟机姿态是否一致。
(2) 快速确认视景系统颜色、跑道视程、聚焦程度和光强度的方法。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m.模拟机应当提供至少三个机场的视景图像,包括: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1) 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的道面; (2) 所有跑道上的相应颜色灯光,包括跑道入口、边界、中线、VASI或PAPI和正在使用跑道的进近灯光; (3) 机场滑行道灯光; (4) 地形特征,包括运营人面向航线飞行训练科目中涉及的停机坪和建筑物。
n.模拟机应当有能力产生至少10层遮挡。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o. 模拟机应当有能力表现下列天气现象: (1) 可变的云层浓度; (2) 局部模糊的地面景像,即从疏云到裂云产生的效果; (3) 云雾的逐渐消散; (4) 块状雾; (5) 雾对机场灯光的影响。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这些天气现象应当在以机场为中心的16公里(10英里)半径范围内,机场上空610米(2000英尺)及以下高度上表现。
p.面分辨率应当使用在驾驶员眼点观察时占3弧分视角的物体测试图形来演示。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并应当包括有关的计算过程和结果。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q.光点大小不得超过6弧分。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并应当包括有关的计算过程和结果。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r.光点对比度不得低于25:1。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并应当包括有关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使用1度光点光度计测量至少1度的范围内填满了光点的方格(即,正好可以区分光点调制),并与相邻的背景进行比较。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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