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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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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如适用,选择在距跑道入口至少8公里的五边上的一个位置观察视景图像,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适当调整飞机的构型,检查起落架和襟翼的正常操作,调整能见度以看到整个机场,解冻“位置冻结”或“飞行冻结”,快速地形成左右坡度检查操纵的感觉和自由度,观察飞机的正确反应、所模拟飞机的系统操作和视景系统;
(viii)放出起落架和襟翼(如适用);
(ix)飞行到机场并着陆或选择起飞位置;
(x)关停发动机,关闭灯光、主电源和运动系统;
(xi)在飞行前功能检查中发现任何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时,应当将这些检查结果记录在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本中。
第60.39条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执行飞行训练、检查或观察飞行经历等任务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委任代表以及执行飞行前检查的人员等,只要发现飞行模拟设备存在故障,包括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等情况,都应当将故障记录在故障记录本中。
第60.41条飞行模拟设备记录保存和报告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下列要求保存每台飞行模拟设备的记录:
(1)主鉴定测试指南及其修订;
(2)飞行模拟设备初始或升级鉴定期间使用的程序拷贝,初始或升级鉴定后所有程序更改的拷贝;
(3)下列所有拷贝:
(i)初始或升级鉴定测试结果;
(ii)按本规则第60.37条(a)规定完成的客观测试和经批准的性能验证结果,这些结果应保存2年;
(iii)前3次或前2年定期鉴定的结果,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iv)按本规则第60.11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对飞行模拟设备提出的意见,这些意见至少保存18个月。
(4)前2年故障记录本中记录的故障,包括下列内容:
(i)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清单;
(ii)故障纠正措施;
(iii)采取纠正措施的日期。
(5)初始或升级鉴定后,对飞行模拟设备硬件构型进行改装的全部记录。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保存使用飞行模拟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最新记录。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至少每隔12个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一份该记录清单的拷贝。
(c)本条规定的记录应当以明语或编码形式保存,用来保存和还原信息的编码方式应得到民航总局认可。
第60.43条飞行模拟设备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运行
(a)在进行需要相应部件正常工作的机动飞行、操作程序或飞行科目时,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提供使用带有相应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飞行模拟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
(b)除非民航总局有其他要求或另行批准,每个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都应当在7个日历日内进行修复或更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修复或更换部件将会导致
飞行模拟设备失去运行资格。
(c)对于每个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的相应部件上、临近的地方或相应部件的操纵装置上挂牌。当前的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清单应当存放在飞行模拟设备内或临近地方以便于设备使用者查看。
第60.45条飞行模拟设备改装
(a)当民航总局或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确定飞行模拟设备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并且民航总局确定飞行模拟设备不能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相应的改装:
(1)针对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功能或其他特性,航空器制造厂家或其他经批准的单位生成了新数据;
(2)航空器性能、功能或其他特性发生改变;
(3)操作程序或操作要求发生改变。
(b)为保证飞行安全,民航总局认为有必要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改装,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飞行模拟设备指令进行改装,而无需考虑初始鉴定标准。
(c)对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改装前,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改装报告:
(1)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改装计划以及在操作和工程方面将对飞行模拟设备产生的影响;
(2)报告应当包括由本规则第60.13条(c)规定的驾驶员签署的评估证明:
(i)飞行模拟设备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与所模拟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等同;
(ii)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与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同;
(iii)驾驶舱构型与所模拟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3)报告应当按民航总局认可的表格和方式提交。
(d)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加装某些部件或装置来模拟航空器上的设备,对软件或硬件进行会影响飞行或地面空气动力特性的改装,包括修改飞行模拟设备程序、更换或改装主计算机,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更改或改装运动、视景、操纵载荷系统
或声音系统(对于要求声音测试和测量的飞行模拟设备等级),则适用下列情况: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c)的要求提交报告;
(2)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完成改装工作后,向民航总局提交所有与改装有关并经重新测试的客观测试结果,包括任何对主鉴定测试指南必要的更新;
(3)除非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不得使用或提供经改装的飞行模拟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在批准前,民航总局可要求对改装的飞行模拟设备按照初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或对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进行鉴定。
(e)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不得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改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对本条(b)或(d)规定的情形,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改装计划需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
(2)对本条(b)或(d)未包括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i)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向民航总局递交改装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后,未收到民航总局批复;
(ii)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向民航总局递交改装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民航总局批准了改装计划。
(f)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改装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将有关的改装情况,通知改装后首次计划使用该设备的所有合格证持有人。
(g)在每次飞行模拟设备改装且一些客观测试结果受到改装的影响时,应当使用本规则第60.25条(a)(6)、(7)、(8)和(9)规定的客观测试结果和本规则第
60.23条规定的相关试飞数据更新主鉴定测试指南。如果根据飞行模拟设备指令进行改装,改装指令和改装完成记录应当记录在主鉴定测试指南中。
第60.47条本规则生效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
(a)除非飞行模拟设备指令要求或符合本条(d)的规定,在本规则生效日期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只要持续满足其初始或升级鉴定时采用的鉴定性能标准,将持续保持合格,但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其他适用规定。
(b)根据本规则第60.49条的规定,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失效,且在2年(含2年)以上时间内未按本规则第60.49条的规定重新获得合格证,在重新鉴定时,客观测试和性能演示应当遵循重新申请鉴定时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
(c)除本条(d)的规定,本规则生效日期后对任何飞行模拟设备初始鉴定等级的更改,需对飞行模拟设备按本规则要求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
(d)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申请飞行模拟设备降级。民航总局可将已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降级处理,而不需要为新的等级进行初始鉴定。随后的定期鉴定中将使用现有的主鉴定测试指南,但需要做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的等级。
(e)当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获得相应的验证数据并且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时,只要新的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测试和容差能够使本规则生效日期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持续保持等级,运营人可以采用这些测试和相关容差,更新的测试和容差应当作为主鉴定测试指南的固定不变部分。
第60.49条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和恢复程序
(a)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
(1)飞行模拟设备从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
(2)飞行模拟设备被拆卸(例如为了修理或改装),导致不能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飞行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
(3)没有按本规则第60.37条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导致不能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等级和性能;
(4)主鉴定测试指南丢失或不可用,并且在30天内没有进行替换。
(b)如果按本条(a)的规定合格证失效,则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应当认定该合格证重新有效:
(1)飞行模拟设备成功通过鉴定:
(i)本条(a)(1)所述的情况,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已按照初始鉴定的要求进行鉴定;
(ii)本条(a)(2)所述的情况,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已按照初始或升级鉴定的要求进行鉴定。
(2)本条(a)(3)或(4)所述的情况,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采取了纠正措施并经民航总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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