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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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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模拟机应当能够提供:具有足够图像细节的昼间、夜间、黄昏或黎明景像,以便识别机场、地形和机场周边的主要地标。图像细节同时应允许驾驶员能够顺利完成目视着陆。模拟机驾驶舱的环境灯光应当与显示的图像动态一致。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昼间景像应当构成整个驾驶舱昼间环境的一部分,该环境至少能表现阴天时驾驶舱内的光线强度。对于昼间景像,这样的环境灯光既不能冲淡昼间景像的显示,也不能使两个驾驶员位置膝盖高度处的仪表进近图上反射光的亮度低于17Cd/m2(5英尺•朗伯)。这些要求适用于任何等级装有昼间景像的模拟机。 亮度能力可以通过使用光点计测量白光测试图形来演示。昼间视景系统是至少能产生全色模拟的视景系统,对于昼间图像细节,相当于4000个边或1000个面产生的画面,对于夜间和黄昏图像细节,相当于4000个光点产生的画面。在飞行员眼睛位置(最大亮度)测量的亮度为20Cd/m2(6英尺•朗伯)。当模拟机处在运动状态时,图像显示无明显的量化痕迹和其他扰乱视觉的现象。
(1) 模拟机的视景系统应当提供最小5:1的对比度。应当显示一个光栅扫描测试图。该图占满整个视景画面(三个或三个以上通道),由不小于5o、不大于10o的方格组成的黑白方格阵列构成。位于每个通道中心的白方格最小亮度阈值为7Cd/m2(2英尺•朗伯)。测量的通道中心(白)方格的亮度值除以测量的任一相邻(暗)方格的亮度值就得到对比度。 使用1度光点光度计测量亮度值。
(2) 模拟机的视景系统应当提供不小于20Cd/m2(6英尺•朗伯)的高亮度。应当使用上述完整测试图形,将每个通道中心白方格的整个区域叠加成最亮的区域,然后测量该白方格的亮度。可以使用随机扫描方法来增强光栅亮度,但不能使用单独的光点或光点阵列。 使用1度光点光度计测量亮度值。
t.模拟机应当提供可用的视景图像,能够表现出已知的可使驾驶员产生着陆感觉的物理关系。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例如短跑道、跨水着陆进近、具有坡度的跑道、进近路线中的起伏地形、独特地貌等。
u.模拟机应当能够在起飞、进近和着陆期间表现雷暴附近的轻度、中度和重度降水的特殊天气现象。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这些天气现象应当在以机场为中心的16公里(10英里)半径范围内,机场上空610米(2000英尺)及以下高度上表现。
v.模拟机应当能够表现有积雪覆盖的跑道和湿跑道视景图像,包括潮湿环境对跑道灯光的反射,积雪环境中部分模糊的灯光或适当的可作为替代的效果。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w.模拟机应当表现全部机场灯光的真实颜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色和方向性。
7. 声音系统
a.驾驶员的操纵动作导致的驾驶舱声响应与真实飞机在相同情况下发出的声响一致。
b.模拟机应当准确地模拟降水、风挡雨刷声响和正常操作期间驾驶员能感觉到的其他重要的飞机噪声,包括飞机坠毁的声响(当模拟机以非正常姿态着陆或超过起落架结构极限时),正常发动机和反推声响,以及收放襟翼、起落架和扰流板的声响。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c.模拟机应当提供振幅和频率都比较逼真的驾驶舱噪声和声响。应当记录模拟机的性能,并与在飞机上记录的同一种声响进行振幅和频率比较,将测试结果作为鉴定测试指南的一部分。这些声响应当至少包括降水、风挡雨刷、发动机和机身的声响。
附件2 飞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
第60.A.2.1条测试要求
(a)确定飞机飞行模拟机(以下简称模拟机)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测试项目在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列出。每一项测试都应当提供计算机生成的模拟机测试结果。如果测试所要求的飞行条件或运行条件对所模拟的飞机或申请的鉴定等级不适用,则可以忽略(例如一台发动机失效中断进近对单发飞机,使用反推操纵的动作对无反推能力的飞机,着陆测试对A级模拟机等不适用的情况)。每项测试结果都要与本规则第60.23条规定的试飞数据进行比较。尽管鼓励对所有模拟机都使用驱动程序自动完成这些测试,并且对C级和D级模拟机要求进行这些自动测试,但每项测试都应能够由人工完成,并可以记录全部适用的参数。这些测试结果应当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适用记录设备上生成。每项测试都应当标明时间历程,除非在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指明了其他方法。所有测试结果应当标明规定的容差和单位。
(b)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规定了要求的测试结果,包括用于模拟机验证的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由于空气动力建模,以及基准数据的采集、推导经常是不精确的,所以对列出的测试提供了容差。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列出的全部容差用来衡量模拟机的性能。当对同一个参数提供了两个容差时,可采用对模拟机性能要求较低的那个,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
(c)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某些测试应当由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来支持,对符合性和能力说明的要求在测试细节栏中指明。
(d)使用运行判断或工程判断对用于模拟机验证的试飞数据适用性进行评估时,这种判断不能只局限于单一参数。例如,呈现出被测参数急剧变化的数据可能需要插值或只选取最适合的数据。为了能够做出全面解释,应当提供与设置的机动动作或飞行条件有关的全部参数。当模拟机数据与飞机数据在整个时间历程内难以或不可能匹配时,应当通过比较其他有关变量来证明两者之间差异的合理性。
(e)模拟机应能表现飞机以典型的运行重量和重心进行正常运行时的性能和操纵品质,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如果一个测试使用的支持数据是极限重量或极限重心状态下的飞机数据,则鉴定测试指南中还应当有一个使用中间状态,或尽可能接近另一个极限状态下的飞机数据作为支持数据的测试,民航总局另有批准的情况除外。操纵品质测试应当包括对增稳设备的验证。
(f)将测试中列出的参数与相应的飞机参数进行比较时,还应提供足够的数据以检验飞行条件和飞机构型变化的正确性。例如,为了在静稳定性测试中证明操纵力在±2.22daN(5磅)容差范围内,还应当提供表明正确的空速、功率、推力或扭矩、飞机构型、高度和其他有关识别参数的数据。如果比较短周期动态特性,可采用将法向加速度与飞机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但还应当提供空速、高度、操纵输入、飞机构型和其他有关数据。如果比较起落架变化动态特性,可采用将俯仰角、空速和高度与飞机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但还应提供起落架的位置数据。应当清楚地标明所有空速值是指示空速、校正空速还是其他类型空速,并和用于比较的空速类型一致。
(g)运营人在提供的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当清楚地说明每一项测试中是如何设置和操作模拟机的,并对每一项测试都应提供具有清楚详细测试步骤的人工测试程序。应完成对模拟机的全面综合测试,以确保整个模拟机系统符合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能只是独立地测试模拟机的各个子系统。
(h)在那些允许使用抽点打印结果代替时间历程结果的客观测试实例中,运营人应当确保在抽点打印捕获数据的时刻之前5秒一直到该时刻之后2秒存在一个稳定状态。
(i)对于在本规则生效之前鉴定合格的模拟机,如果运营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提交了修订过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并得到批准,则可以在后续定期鉴定中使用本附件的测试和容差。
(j)接受鉴定的模拟机所使用的发动机模型模拟的是飞机制造厂家试飞时所用的发动机。对于替代发动机(试飞时所用发动机的衍生型或其他制造厂家的发动机)模型的鉴定,要求进行使用该替代发动机模型的附加模拟机测试。如果替代发动机推力与试飞所用发动机推力相差5%以上,则要求使用在安装了替代发动机的飞机上获得的试飞数据。如果飞机制造厂家证明对模拟机发动机模型的唯一影响是推力,而与替代发动机有关的其他变量(如阻力和推力矢量)没有变化或没有明显变化,则可以使用同样的初始条件,将试飞数据中的推力用作替代发动机模型的驱动参数,来进行附加的模拟机测试。
(k)运动系统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l)对于俯仰、滚转和偏航的角位移、角加速度和角速度最低要求,应能围绕一个共同的参考点进行测量,并且通过每次只驱动一个自由度来实现;
(2)对于升降、橫移和纵摆的位移、加速度和速度最低要求,可使用位置不同但可视为相同的参考点进行测量,并且也应通过每次只驱动一个自由度来实现。
(l)在本附件中,对计算机控制的飞机或其他高增稳飞机的模拟机进行测试,要求有正常和非正常控制状态下试飞数据,某些只需要正常控制状态下数据的测试除外。如果测试结果与控制状态无关,则可使用非正常控制状态下的数据。在本附件第60.A.2.3条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所有测试都要求有正常控制状态的测试结果,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记录下列项目在正常控制和非正常控制状态下的试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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