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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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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模拟机应当提供下列特殊效果编程: (1) 道面上的振动、减震支柱压缩变化、地速的影响和不平坦道面特性; (2) 横侧气流效应引起的抖振; (3) 收、放起落架引起的抖振; (4) 后行桨叶失速引起的抖振; (5) 涡环状态引起的抖振; (6) 具有代表性的接地感觉; (7) 旋翼振动。  要求定性评估,以便确定其效果能够代表所模拟的直升机。
e. 模拟机应当提供在驾驶舱内感觉到的由于操纵直升机引起的特征抖振运动(例如后行桨叶失速、放起落架、涡环状态)。 应当记录模拟机性能(主要是振幅和频率),并与直升机数据进行比较。其结果作为鉴定测试指南的一部分。对于大气紊流,可以使用与试飞数据接近的通用颠簸模型。 应当为模拟机编制程序和配备仪表,以便测量特征抖振模式,并与直升机数据进行比较。
6. 视景系统
a. 模拟机应当安装提供驾驶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b. 模拟机应当在每个驾驶员座位上提供连续最小水平75o、垂直30o的准直视场。两个驾驶员座位上的视景系统应当同时工作。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c. 模拟机应当在每个驾驶员座位上提供连续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水平视场的中心应
最小水平150o、垂直40o的准直视场。 当在相对于机身的零度方位线上。
d.模拟机应当在每个驾驶员座位上提供连续最小水平180o、垂直60o的准直视场。 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水平视场的中心应当在相对于机身的零度方位线上。
e.对于夜间图像,模拟机应具有可操纵的着陆灯光(若适用)。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若使用黄昏或黎明图像,则要求有可操纵的着陆灯光。
f.模拟机应当提供目视提示,以便在起飞和着陆期间判断离地高度、高度变化率以及平动位移和速率。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g.模拟机应当有能力提供夜间和黄昏或黎明图像,包括通用地形特征和重要地标,并且无明显的量化痕迹。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在夜间和黄昏或黎明图像中应当能够识别出可见的地平线和通用地形特征。 通用地形特征的样例包括田地、道路和水库等。
h.模拟机应当提供目视提示,以便在起飞、低高度或低空速机动、悬停和着陆期间判断离地高度、高度变化率以及平动位移和速率。  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i.模拟机教员台应当可以进行下列控制:
(1) 云底高;
(2) 能见度(以公里或英里为单位)和跑道视程(以米或英尺为单位);
(3) 机场或着陆区选择;
(4) 机场或着陆区灯光。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j.每个机场图像显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机场跑道和滑行道;
(2) 跑道轮廓: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i) 跑道道面和标志;
(ii) 使用跑道的灯光,包括跑道入口、边界、中心线、接地区、VASI(或PAPI)以及颜色合适的进近灯光;
(iii) 滑行道灯光。
k.可见到跑道特征的距离,从位于跑道延伸方向3度下滑道上的直升机上测量到跑道入口的距离。这些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跑道轮廓、频闪灯、进近灯、跑道边界白灯、VASI或PAPI系统灯光,在距跑道入口8公里(5英里)处可见;
 (2) 跑道中线灯和滑行道轮廓,在距跑道入口4.8公里(3英里)处可见;
(3) 入口灯和接地区灯,在距跑道入口3.2公里(2英里)处可见;
(4) 对于夜间图像,跑道标志在着陆灯光范围内可见;对于昼间图像,跑道标志在达到3弧分分辨率时可见。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l.模拟机提供的视景系统应当与空气动力的程序设计匹配。
m.在模拟机与直升机相对应的着陆构型下,主轮(或滑橇)高于接地区30米(100英尺)时,应当对模拟机的可视地面区段和视景内容进行验证。提交的数据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直升机静态尺寸:  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相应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以及图示,显示用于确定直升机位置和可视地面区段的相应数据。该可视地面区段是根据直升机的姿态(驾驶舱倾角)和366米(1200英尺)的跑道视程确定的。应当根据
(i) 从主起落架或滑橇到下滑道接收天线的水平和垂直距离; (ii) 从主起落架或滑橇到驾驶员眼点的水平和垂直距离; (iii) 驾驶舱的静态倾角。 (2) 进近数据如下: (i) 跑道标识; (ii) 从跑道入口到跑道延长线上方下滑道截获点的水平距离; (iii)下滑道坡度; (iv) 进近时的直升机俯仰角。 (3) 人工测试使用的直升机数据: (i) 全重; (ii) 直升机构型; (iii) 进近空速。 鉴定测试指南的计算数据测试模拟机性能。运营人应当为每台模拟机提供此类数据(不考虑以前的鉴定标准),用于确定该模拟机是否具有实施所有精密仪表进近的能力。
n.模拟机应当提供: (1) 与模拟机姿态有关的准确环境图像。  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通过比较视景图像显示的地平线俯仰和滚转角与姿态仪表的指示来确定目视姿态与模拟机姿态是否一致。
(2) 快速确认视景系统颜色、跑道视程、聚焦程度和光强度的方法。  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o.模拟机应当提供至少三个机场(或着陆区)的视景图像,包括: (1) 着陆区道面; (2) 所有着陆道面上的相应颜色灯光,对于跑道,包括跑道入口、边界、中线、VASI或PAPI和正在使用跑道的进近灯光; (3) 机场滑行道灯光; (4) 地形特征,包括运营人面向航线飞行训练科目中涉及的停机坪和建筑物。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p.模拟机应当有能力产生至少10层遮挡。  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q.模拟机应当有能力表现下列天气现象: (1) 可变的云层浓度; (2) 局部模糊的地面景像,即从疏云到裂云产生的效果; (3) 云雾的逐渐消散; (4) 块状雾; (5) 雾对机场灯光的影响。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这些天气现象应当在以机场为中心的16公里(10英里)半径范围内,机场上空610米(2000英尺)及以下高度上表现。
r.面分辨率应当使用在驾驶员眼点观察时占3弧分视角的物体测试图形来演示。  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并应当包括有关的计算过程和结果。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s. 光点大小不应超过6弧分。  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并应当包括有关的计算过程和结果。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t. 光点对比度不得低于25:1。  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并应当包括有关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使用1度光点光度计测量至少1度的范围内填满了光点的方格(即,正好可以区分光点调制),并与相邻的背景进行比较。要求在初始鉴定时演示。如果初始鉴定后本功能有问题,民航总局可以在任何监察或随后的定期鉴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u. 模拟机应当提供可用的视景图像,能够表现出已知的可使驾驶员产生着陆感觉的物理关系。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 例如短跑道、跨水着陆进近、具有坡度的跑道、进近路线中的起伏地形、独特地貌等。
v.模拟机应当能够提供具有足够图像细节的昼间、夜间和黄昏或黎明景像,以便识别机场、地形和机场周边的主要地标。图像细节同时应 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鉴定时演示。昼间景像应当构成整个驾驶舱昼间环境的一部分,该环境至少能表现阴天时驾驶舱内的光线强度。 亮度能力可以通过使用光点计测量白光测试图形来演示。
允许驾驶员能够顺利完成目视着陆。模拟机驾驶舱的环境灯光应当与显示的图像动态一致。 对于昼间景像,这样的环境灯光既不能冲淡昼间景像的显示,也不能使两个驾驶员位置膝盖高度处的仪表进近图上反射光的亮度低于17Cd/m2(5英尺•朗伯)亮度。这些要求适用于任何等级装有昼间景像的模拟机。 昼间视景系统是至少能产生全色模拟的视景系统,对于昼间图像细节,相当于4000个边或1000个面产生的画面,对于夜间和黄昏图像细节,相当于4000个光点产生的画面。在飞行员眼点位置(最大亮度)测量的亮度为20Cd/m2(6英尺•朗伯)。当模拟机处在运动状态时,图像显示无明显的量化痕迹和其他扰乱视觉的现象。
(1) 模拟机的视景系统应当提供最小5:1的对比度。 应当显示一个光栅扫描测试图。该图占满整个视景画面(三个或三个以上通道),由不小于5o、不大于10o的方格组成的黑白方格阵列构成。位于每个通道中心的白方格最小亮度阈值为7Cd/m2(2英尺•朗伯)。测量的通道中心(白)方格的亮度值除以测量的任一相邻(暗)方格的亮度值就得到对比度。 使用1度光点光度计测量亮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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