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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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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声音系统。
第60.B.1.3条训练器最低要求
1. 驾驶舱一般构型
a.训练器应当具有一个所模拟飞机或组类飞机驾驶舱的全尺寸复制品,其操纵装置、设备、能够看到的驾驶舱指示器、跳开关、隔板的位置要合适,功能要准确,可对飞机或组类飞机进行复现。操纵装置和开关的移动方向应与所模拟的飞机或组类飞机一致。 3级应当代表单一组类的飞机,应当有导航控制、显示和CCAR-91部中规定的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所需的仪表。机组成员的座椅要有能力使驾驶员达到所模拟飞机上设计的眼点位置,或者对于一普通组类飞机,则只要求近似达到这样的位置。 对于训练器而言,驾驶舱应包括从驾驶员座椅调整到最后位置所对应的机身横截面之前的全部空间,包括附加的必需机组成员值勤位置以及驾驶员座椅后方必需的隔板所占用的空间。
b. 训练器应当充分地模拟了设备(例如仪表、面板、系统和操纵装置)以能够保证完成批准的训练、检查。训练器上安装的设备应当具有正确的空间布局,它们可以在驾驶舱内或在开放式的驾驶舱区域内。这些设备的工作应当同飞机上的相应设备工作一致。2级应当代表单一组类的飞机。
c. 影响操作程序和需要飞行机组做出响应的故障中所涉及的跳开关,其功能应当准确。  6级训练器应当将跳开关安装在驾驶舱的正确位置。
2. 训练器编程
a. 训练器应当能够表现飞行中通常遇到的阻力和推力的各种组合对空气动力变化的正确影响。其中应当包括飞机姿态、推力、阻力、高度、温度及构型变化的影响。  对3级和6级还要求全重和重心变化产生的影响。对2级、3级和5级仅要求通用空气动力编程。
b.训练器具有满足鉴定等级要求的计算机(模拟或数字)能力,例如计算能力、精度、分辨率和动态响应。
c.应在飞机(或对某一组类飞机适用的)改进或相应数据发布的6个月内,对训练器的硬件和程序进行更新,除非经事先协调,民航总局另行批准。
d.驾驶舱仪表的相对响应应当密切耦合以提供综合的感觉提示。这些仪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驾驶员位置上快速有力的输入做出响应,但不能短于相应飞机或组类飞机在同样条件下做出响应的时间。如果已经安装了视景和运动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或检查的认可时,上述要求中还应包含对这些系统的要求。如果安装了视景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或检查的认可时,视景图像从稳定状态受到扰动发生变化的过程应当在相应系统动态响应限制范围内出现,但不能早于仪表的响应,并且如果安装了运动系统,视景图象的变化也不能早于运动系统的响应。 要求演示,并且应当同时记录:驾驶杆、驾驶盘和脚蹬的模拟输出,以及输出到驾驶员姿态指引仪的信号。这些记录应当与下列构型状态下的飞机响应数据进行比较:起飞、巡航和进近或着陆。测试结果应当记录到鉴定测试指南中。另外,如果安装了视景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和检查的认可时,对输出到视景显示系统的信号(包括视景系统的模拟延迟)也做上述要求。如果安装了运动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和检查的认可时,对装于运动系统平台、位于驾驶员位置附近合适位置上的加速度计的输出信号也做上述要求。
3.设备操作
a.模拟飞机(或组类飞机)的全部相关仪表指示应自动地对操纵装置的移动或所模拟飞机(或组类飞机)受到的外部干扰(例如紊流、风)作出响应。
b.导航设备应与所模拟飞机(或组类飞机)上的一致,并在机载设备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工作。 对2级和5级仅要求具有仪表进近飞行所必需的导航设备。对3级和6级应当还包括与飞机(或组类飞机)相同的通讯设备(内话和空地通话),并且对于可能实施的某些特殊操作,还应当有氧气面罩麦克风系统。
c.训练器上安装的系统应当能够模拟飞机(或组类飞机)上相应系统的运行,包括在地面和飞行两种情况下。应模拟至少一个飞机系统。系统的运行应当满足能够完成训练大纲所包含的适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程序的要求。 6级应当模拟飞机的全部飞行、导航和系统的工作。3级应当具有飞行和导航操纵装置、显示装置和CCAR-91部中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所需的仪表。2级和5级应当具有可操作的飞行和导航操纵装置、显示装置和仪表。
d.应当具有足够的环境灯光用于仪表和面板照明,以便于实施操作。
e.训练器应当提供与所模拟飞机(或组类飞机)一致的操纵力和操纵行程。在相同的飞行条件下,操纵力的反作用应当与飞机(或组类飞机)上的反作用方式相同。
f.训练器应当提供具有足够精确度的操纵力和操纵行程,以便能够人工实施仪表进近。在相同的飞行条件下,操纵力的反作用应当与飞机(或组类飞机)上的反作用方式相同。
4.教员或检查人员使用的设备
a.除了飞行机组成员的位置外,还应当为教员或检查员和监察员安排合适的座位。在这些座位上,应当有足够的视野观察飞行机组成员的面板。  这些座椅不必与飞机的座椅相同,可以使用象办公室座椅一样简单的座椅放在适当的位置。
b.训练器应当具有教员控制机构,可以通过该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正常、非正常和紧急情况。一旦设置的情况启动,机组实施的系统管理应能导致正确的系统工作,而不需要来自教员控制机构的输入。
5.运动系统
a.训练器可以安装运动系统,但不作要求。  如果安装了运动系统,其运转不能使驾驶员感到迷惑。可以参照本规则附录A中模拟机运动系统的标准(至少A级)。
6.视景系统
a.训练器可以安装视景系统,但不作要求。如果安装了视景系统,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可以是单通道非准直显示; (2) 在飞驾驶员的最小视场角为垂直18°和水平24°; (3) 每个驾驶员的最大视差误差为10°; (4) 景色内容不能混叠; (5) 从驾驶员的眼点到直接显示面的距离不能小于到前仪表面板的距离;  要求能力声明和滞后或传输延迟的演示。可以参照本规则附录A中模拟机视景系统的标准(至少A级)。然而,如果申请使用视景系统进行训练、考试和检查的附加授权,则要求满足附录A中相关视景系统标准。
(6) 计算和显示象素尺寸的最小分辨率均为5弧分; (7) 最大滞后或传输延迟不超过300毫秒。
7. 声音系统
a.训练器模拟的由驾驶员操纵动作所导致的重要驾驶舱声响应与相同情况下在飞机上听到的一致。
附件2 飞机飞行训练器客观测试
第60.B.2.1条测试要求
(a)确定飞机飞行训练器(以下简称训练器)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测试项目在本附件第60.B.2.3条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中列出。每一项测试应当提供计算机生成的训练器测试结果。如果测试所要求的飞行条件或运行条件对所模拟的飞机或申请的鉴定等级不适用,则可以忽略(例如一台发动机失效中断进近对单发飞机,使用反推操纵的动作对无反推能力的飞机等不适用的情况)。每项测试结果都要与本规则第60.23条规定的试飞数据进行比较。尽管鼓励使用驱动程序自动完成测试,但每项测试都应能够由人工完成,并可以记录全部适用的参数。这些测试结果应当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适用记录设备上生成。每项测试都应当标明时间历程,除非在本附件第60.B.2.3条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中指明了其他方法。所有测试结果应当标明规定的容差和单位。
(b)本附件第60.B.2.3条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规定了要求的测试结果,包括用于训练器验证的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由于空气动力建模,以及基准数据的采集、推导经常是不精确的,所以对列出的测试提供了容差。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中列出的全部容差用来衡量训练器的性能。当对同一个参数提供了两个容差时,可采用对训练器性能要求较低的那个,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
(c)本附件第60.B.2.3条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某些测试应当有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来支持,对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的要求在测试细节栏中指明。
(d)使用运行判断或工程判断对用于训练器验证的试飞数据适用性进行评估时,这种判断不能只局限于单一参数。例如,呈现出被测参数急剧变化的数据可能需要插值或只选取最合适的数据。为了能够做出全面解释,应当提供与设置的机动动作或飞行条件有关的全部参数。当训练器数据与飞机数据在整个时间历程内难以或不可能匹配时,应当通过比较其他有关变量来证明两者之间差异的合理性。
(e)对于训练器编程,如果空气动力模型仅能在进行验证的测试点保证准确,则这样的编程是不够的,也是不能接受的。训练器应能表现飞机以典型的运行重量和重心进行正常运行时的性能和操纵品质,另有说明的情况除外。如果一个测试使用的支持数据是极限重量或极限重心状态下的飞机数据,则鉴定测试指南中还应当有一个使用中间状态,或尽可能接近另一个极限状态下的飞机数据作为支持数据的测试,民航总局另有批准的情况除外。3级和6级训练器的测试结果,最好能在下列条件的全部范围内,指示出该设备的性能和操纵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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