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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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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落架;
(12)氧气系统;
(13)气源系统;
(14)动力装置;
(15)增压系统;
(16)飞行管理及飞行引导系统;
(17)自动着陆辅助设备;
(18)自动驾驶仪;
(19)动力管理和自动油门;
(20)飞行数据显示器;
(21)飞行管理计算机;
(22)飞行指引或系统显示器;
(23)飞行仪表;
(24)平显飞行引导系统;
(25)导航系统;
(26)气象雷达系统;
(27)失速警告和保护系统;
(28)操纵性和稳定性增强系统;
(29)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ACARS);
(30)其他。
k. 发动机关车及停机:
(1)系统操作;
(2)停留刹车操作。
第60.A.3.5条模拟机系统列表
a. 教员控制台:
(1)电源开关;
(2)飞机状态:
(a)全重、重心、燃油装载和分配等;
(b)飞机各系统状态;
(c)地面勤务功能(例如外部电源连接、拖飞机等);
(d)其他。
(3)机场:
(a)代码和选择;
(b)跑道选择;
(c)道面条件(例如粗糙、平滑、结冰、湿、干);
(d)预设位置(例如停机坪、登机门、起飞位置、五边定位点上空);
(e)灯光控制;
(f)其他。
(4)环境控制:
(a)云(云底和云顶);
(b)能见度;
(c)跑道视程;
(d)温度;
(e)气象条件(例如冰、雪、雨等);
(f)风向和风速;
(g)风切变;
(h)其他。
(5)飞机系统故障设置:
(a)插入、删除;
(b)故障清除;
(c)其他。
(6)冻结和重新定位:
(a)冻结和解冻(全部)故障;
(b)位置冻结和解冻;
(c)重新定位(定位、冻结和解冻);
(d)二分之一或两倍地速控制;
(e)其他。
(7)教员台遥控;
(8)其他。
b. 声音控制接通和断开,音量调节。
c. 运动、操纵载荷系统
(1)接通、断开和紧急停止;
(2)干扰(不能在别的自由度上感觉到给定自由度上的运动响应);
(3)平滑性(在正常“飞行”中模拟机运动方向发生反转时,不能有“换向撞击感”)。
d. 观察员座位:
(a)位置;
(b)调节;
(c)安全带。
附件4 关于风切变训练的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要求
第60.A.4.1条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135部或142部中关于低空遭遇风切变训练科目要求的所有飞机飞行模拟机(以下简称模拟机)。
第60.A.4.3条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a)运营人应当提交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确认空气动力模型的依据是飞机制造厂家提供的数据或经批准的其他数据,并且包括风的环境参数的任何变化和用于风切变条件的参数,一旦用于计算,要产生正确的模拟机性能。这个声明也应当包括在模拟机上对风的环境参数进行评估的例子(例如侧风起飞、侧风进近和侧风着陆)。
(b)对于没有按照原始设备安装风切变预警、警告或引导部件的模拟机,其符合性和能力声明还应当表明增加的模拟机硬件或软件(包括相关的驾驶舱显示、警告和功能)与安装在飞机上的系统相同或等效,并附描述输入和输出信号的流程图,与安装在所模拟飞机上的设备的信号流程进行比较。
第60.A.4.5条风切变模型
为了满足鉴定要求,安装在模拟机上的风切变模型软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为了满足驾驶员实施改出程序的需要,应当提供识别风切变现象发生和潜在性能降低的必要提示。当飞行包线的相应部分适用时,提示应当包括下列全部内容:
(1)至少±15海里/小时的空速快速变化;
(2)在起飞滑跑期间,空速的停滞;
(3)至少±500英尺/分钟的垂直速度快速变化;
(4)至少±5度俯仰姿态快速变化。
(b)至少具有两级可以调节的风切变强度(或可达到强度效果的其他参数),以便遇到风切变时,驾驶员可以通过上述提示识别它的出现。当驾驶员应用推荐的程序脱离时,风切变模型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如果风切变强度小时,模拟的飞机性能使驾驶员能保持满意的航迹;
(2)如果风切变强度大时,模拟的飞机性能使驾驶员不能保持满意的航迹(坠毁)。
注:用于完成本条(b)(2)中“不可幸免”科目的方法,涉及了所模拟飞机的一些操纵原理。这些方法应当能够反映出有关参数都在该飞机签派放行限制条件内。
(c)适用于民航总局批准的风切变训练科目。
第60.A.4.7条演示
(a)运营人应当确定起飞和进近两种状态下的“可幸免”风切变模型。运营人应确定所选两个模型的风分量并以图表形式表示该信息,使得风切变的所有分量都能得到显示,包括起始点、变化量以及与时间或距离的关系。在下列所有情况下,模拟机应当运行在同样的全重、构型和初始空速条件下:
(1)起飞,通过平稳大气;
(2)起飞,通过所选的第一个“可幸免”风切变;
(3)进近,通过平稳大气;
(4)进近,通过所选的第二个“可幸免”风切变。
(b)对于上述四种情况的每种情况,均应在“起始点”使用推荐的风切变改出程序并按本附件第60.A.4.9条的规定记录结果。
(c)这些记录在没有程序设定的随机颠簸时进行,风切变模型会导致颠簸的产生,但不要试图抑制这种颠簸。
(d)本条描述的这四种情况的模型定义和演示结果应当作为主鉴定测试指南的组成部分。
第60.A.4.9条参数记录
(a)对于主鉴定测试指南中四种情况的每一种,应当采用电子格式记录下列参数(时间历程):
(1)指示空速或校正空速;
(2)指示垂直速度;
(3)俯仰姿态;
(4)指示高度或无线电高度;
(5)迎角;
(6)升降舵位置;
(7)发动机参数(推力、N1或油门位置);
(8)风量(假定为简单的风切变模型)。
(b)在起始点之前至少10秒开始记录直到完成改出或触地。
第60.A.4.11条设备及其工作情况
在模拟机上安装的风切变预警、警告或引导部件的工作情况应当与它们在所模拟飞机上的工作情况相同。例如,模拟机遇到风速或风向快速变化时,应当与飞机遇到同样条件时一样能够产生风切变警告,不需要教员或鉴定人员干预。
第60.A.4.13条鉴定测试指南
(a)全部鉴定测试指南资料(性能演示记录等)应当提交给民航总局。
(b)按照正常程序安排模拟机鉴定计划。应尽可能地采用定期鉴定计划。
(c)在现场鉴定期间,鉴定人员会要求运营人进行性能测试并记录结果。这些现场测试结果将与以前经批准并保存在鉴定测试指南或主鉴定测试指南中的测试结果进行比较。
(d)新模拟机的鉴定测试指南或已升级模拟机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或涉及本附件第
60.A.4.3至9条规定的信息。
第60.A.4.15条主观测试
民航总局鉴定人员将在模拟机上进行至少两个可用的风切变科目飞行,检查模拟机和所模拟飞机的功能,并对模拟机遇到风切变时的性能进行主观测试。这些科目应包含:
(a)使驾驶员能保持满意航迹的科目;
(b)使驾驶员不能保持满意航迹(坠毁)的科目;
(c)民航总局鉴定人员确定的需要检查的其他科目。
第60.A.4.17条鉴定基础
为满足风切变训练的合格要求,而在模拟机上增加风切变程序不改变模拟机的原始鉴定基础。
第60.A.4.19条演示的可重复性
为了验证演示的可重复性,推荐在演示期间使用模拟机的自动驱动功能对模拟机进行测试(对具有此功能的模拟机而言)。
附录B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附件1 飞机飞行训练器的一般要求
第60.B.1.1条概则
(a)本附件中关于飞机飞行训练器(以下简称训练器)的某些要求应当有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支持,并且在指定的情况下记录训练器的性能,将其结果作为鉴定测试指南的一部分。关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的要求在本附件第60.B.1.3条训练器最低要求的附加说明栏中注明。
(b)本附件规定了2级至6级飞行训练器最低要求,1级作为保留。对于特定级别训练器的完整要求,还应当参考本附录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本附件第60.B.1.3条训练器最低要求分为以下几部分:
(1)驾驶舱一般构型;
(2)训练器编程;
(3)设备操作;
(4)教员或检查人员使用的设备;
(5)运动系统(如适用);
(6)视景系统(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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