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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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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发动机工作;
(b)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
(c)进近程序:
(i)无向信标(NDB);
(ii)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区域导航(RNAV)、塔康导航系统(TACAN);
(iii)机场监视雷达(ASR);
(iv)仅直升机使用的程序;
(v)其他。
(d)中断进近:
(i)所有发动机工作;
(ii)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
(2)精密进近:
(a)所有发动机工作;
(b)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
(c)进近程序:
(i)精密进近雷达(PAR);
(ii)微波着陆系统(MLS);
(iii)仪表着陆系统(ILS);
(iv)人工方式(原始数据);
(v)只使用飞行指引;
(vi)自动驾驶仪接通:
(A)I类;
(B)II类;
(vii)其他。
(d)中断进近:
(i)所有发动机工作;
(ii)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
(iii)稳定系统失效;
(e)其他。
g. 任何飞行阶段:
(1)直升机和动力系统操作:
(a)空调;
(b)防冰/除冰系统;
(c)辅助动力装置;
(d)通信设备;
(e)电气系统;
(f)火警探测和灭火;
(g)安定面;
(h)飞行操纵系统;
(i)燃油和滑油系统;
(j)液压系统;
(k)起落架;
(l)氧气系统;
(m)气源系统;
(n)动力装置;
(o)飞行控制计算机;
(p)稳定性和操纵性增强系统;
(q)其他。
(2)飞行管理和引导系统:
(a)机载雷达;
(b)自动着陆辅助设备;
(c)自动驾驶仪;
(d)防撞系统;
(e)飞行数据显示器;
(f)飞行管理计算机;
(g)平显系统;
(h)导航系统;
(i)其他。
(3)空中程序:
(a)等待;
(b)空中危险规避;
(c)后行桨叶失速改出;
(d)旋翼轴碰撞;
(e)其他。
h. 发动机关车及停机
(1)发动机和系统操作。
(2)停留刹车操作。
(3)旋翼刹车操作。
(4)非正常/应急程序。
第60.C.3.5条模拟机系统列表
a. 教员控制台
(1)电源开关。
(2)直升机状态:
(a)全重、重心、燃油装载和分配等;
(b)直升机各系统状态;
(c)地面勤务功能(例如外部电源连接、拖直升机等);
(d)其他。
(3)机场或着陆区。
(a)代码和选择。
(b)跑道或着陆区选择;
(c)着陆区表面条件(例如粗糙、平滑、结冰、湿、干道面等);
(d)预设位置(例如停机坪、登机门、起飞位置、五边定位点上空等);
(e)灯光控制;
(f)其他。
(4)环境控制:
(a)温度;
(b)气象条件(例如冰、雪、雨等);
(c)风速和风向;
(d)其他。
(5)直升机系统故障设置:
(a)插入、删除;
(b)故障清除;
(c)其他。
(6)冻结和重新定位:
(a)冻结和解冻(全部)故障;
(b)位置冻结和解冻;
(c)重新定位(定位、冻结和解冻);
(d)二分之一或两倍地速控制;
(e)其他。
(7)教员台遥控。
(8)其他。
b. 声音控制接通和断开,音量调节。
c. 运动、操纵载荷系统
(1)接通、断开和紧急停止;
(2)干扰(不能在别的自由度上感觉到给定自由度上的运动响应);
(3)平滑性(在正常“飞行”中模拟机运动方向发生反转时,不能有“换向撞击感”);
d. 观察员座位:
(1)位置;
(2)调节。
附录D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附件1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的一般要求
第60.D.1.1条概则
(a)本附件中关于直升机飞行训练器(以下简称训练器)的某些要求应当有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支持,并且在指定的情况下记录训练器的性能,将其结果作为鉴定测试指南的一部分。关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的要求在本附件第60.D.1.3条训练器最低要求的附加说明栏中注明。
(b)本附件规定了2级至6级飞行训练器最低要求。对于特定级别训练器的完整要求,还应当参考本附录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本附件第60.D.1.3条训练器最低要求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驾驶舱一般构型;
(2)训练器编程;
(3)设备操作;
(4)教员或检查人员使用的设备;
(5)运动系统(如适用);
(6)视景系统(如适用);
(7)声音系统。
第60.D.1.3条训练器最低要求
训练器最低要求
1. 驾驶舱一般构型
a.训练器应当具有一个所模拟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驾驶舱的全尺寸复制品,其操纵装置、设备、能够看到的驾驶舱指示器、跳开关和隔板的位置要合适、功能要准确,可对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进行复现。操纵装置和开关的移动方向应与所模拟的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一致。 3级应当代表单一组类的直升机,应当有导航控制、显示和CCAR-91部中规定的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所需的仪表。机组成员的座椅要有能力使驾驶员达到所模拟直升机上设计的眼点位置,或者对于一普通组类直升机,则只要求近似达到这样的位置。 对于训练器的而言,驾驶舱应包括从驾驶员座椅调整到最后位置所对应的机身横截面之前的全部空间,包括附加的必需机组成员值勤位置以及驾驶员座椅后方必需的隔板所占用的空间。
b. 训练器应当充分地模拟了设备(例如仪表、面板、系统和操纵装置)以能够保证完成批准的训练、检查。训练器上安装的设备应当具有正确的空间布局,它们可以在驾驶舱内或在开放式的驾驶舱区域内。这些设备的动作应当同直升机上的相应设备动作一致。 2级应当代表单一组类的直升机。
c.影响操作程序和需要飞行机组做出响应的故障中所涉及的跳开关,其功能应当准确。  6级训练器应当将跳开关安装在驾驶舱的正确位置。
2. 训练器编程
a. 训练器应当能够表现飞行中通常遇到的阻力和推力的各种组合对空气动力变化的正确  对3级和6级还要求全重和重心变化产生的影响。对2级、3级和5级仅要求通用空气动力编程影响。其中应当包括直升机的姿态、拉力、阻力、高度、温度及构型。
b.训练器具有满足鉴定等级要求的计算机(模拟或者数字)能力,例如计算能力、精度、分辨率和动态响应。
c.应在直升机(或对某一组类直升机适用的)改进或相应数据发布的6个月内,对训练器的硬件和程序进行更新,除非经事先协调,民航总局另行批准。
d.驾驶舱仪表的相对响应应当密切耦合以提供综合的感觉提示。这些仪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驾驶员位置上快速有力的输入做出响应,但不能短于相应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在同样条件下做出响应的时间。如果已经安装了视景和运动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或检查的认可时,上述要求中还应包含对这些系统的要求。如果安装了视景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或检查的认可时,视景图像从稳定状态受到扰动发生变化的过程应当在相应系统动态响应限制范围内出现,但不能早于仪表的响应,并且如果安装了运动系统,视景图象的变化也不能早于运动系统的响应。 要求演示,并且应当同时记录:驾驶杆、总距杆和脚蹬的模拟输出,以及输出到驾驶员姿态指引仪的信号。这些记录应当与下列飞行状态下的直升机响应数据进行比较:悬停、起飞、巡航和进近或着陆。测试结果应当记录到鉴定测试指南中。另外,如果安装了视景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和检查的认可时,对输出到视景显示系统的信号(包括视景系统的模拟延迟)也做上述要求。如果安装了运动系统,并且寻求在该训练器上进行训练、考试和检查的认可时,对装于运动系统平台、位于驾驶员位置附近合适位置上的加速度计的输出信号也做上述要求。
3.设备操作
a.模拟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的全部相关仪表指示应自动地对操纵装置的移动或所模拟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受到的外部干扰(例如紊流、风)作出响应。
b.导航设备应与所模拟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上的一致,并在机载设备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工作。  对2级和5级仅要求具有仪表进近飞行所必需的导航设备。对3级和6级应当还包括与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相同的通讯设备(内话和空地通话),并且对于可能实施的某些特殊操作,还应当有氧气面罩麦克风系统。
c.训练器上安装的系统应当能够模拟直升机(或组类直升机)上相应系统的运行,包括在地面和飞行两种情况下。应模拟至少一个直升机系统。系统的运行应当满足能够完成训练大纲所包含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程序的要求。  6级应当模拟直升机的全部飞行、导航和系统的工作。3级应当具有飞行和导航操纵装置、显示装置和CCAR-91部中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所需的仪表。2级和5级应当具有可操作的飞行和导航操纵装置、显示装置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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