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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3FS

时间:2014-12-13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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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52号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2号
现发布《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必需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第六条 临时执照
第七条 执照、合格证的有效期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考试程序
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十一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执照、合格证的自愿放弃
第十三条 姓名、住址和单位的变更
第十四条 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的补发
第十五条 执照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依据外国执照颁发相应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第十七条 非中国公民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第十八条 对除驾驶员外的外籍飞行机组成员的审定
第三章 领航员
第十九条 资格要求
第二十条 知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技能要求
第二十三条 领航员课程
第二十四条 领航学员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领航教员合格证
第四章 飞行机械员
第二十六条 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知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经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技能要求
第三十条 飞行机械员课程
第三十一条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第五章  飞行通信员
第三十三条 资格要求
第三十四条 知识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经历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技能要求
第三十七条 飞行通信员课程
第三十八条 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等的违禁行为
第四十一条 拒绝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结果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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