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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3FS

时间:2014-12-13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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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数(不包括结业考试和国际莫尔斯电码课时)。
上述科目中的机载通信导航设备、飞机和发动机知识、以及应急设备必须适用于飞行通信员执照上所填写的同一型号飞机。
(二)飞行课程大纲
1.监视下的飞行训练应不少于150小时,其中必须至少有50小时在夜间进行,并且飞行训练期间高频通信和干扰情况下通信应不少于15小时。
2.每次飞行训练时间应不少于3小时,并应在跨指挥区的航线飞行中实施。
3.一次飞行中受训练的学员不应超过2人。
4.训练内容必须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驾驶舱——地面”内话通信、抄收“自动航站服务”和天气通播、雷达引导情况下的通信、干扰条件下通信、失去通信联络和处置、 机载通信设备的使用和可用性检查以及故障判断和处置、机载导航设备的使用、信号和警
报的识别、应急设备使用程序、以及仪表进离场和应急情况下的机组配合。
5.在飞行通信员执照中所申请的一种机型上的飞行训练时间至少应有50小时。飞行训练科目中的机载通信和导航设备、信号和警报、应急设备、以及机组配合等必须在该机型上进行。
(三)训练要求
1.教员:
(1)必须至少有一名地面教员持有有效的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以便在地面训练各科目的教学中进行协调。
(2)每个实施飞行训练的教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3)必须根据经批准的课程大纲进行教学,并保持每个学员的精确记录,其内容包括按年月顺序记录的各科目教学进度、授课或飞行时数、考试成绩,据以作为学员申请执照考试的证明。
2.对先前的训练和经历的认可:
(1)如能证明学员以前的训练和经历类似于经批准教学计划的相应部分可予以认可。在给予这种认可时,必须遵照本条(3)的规定,并对其毕业生的技术熟练程度负责。
(2)在进行认可时,必须按被认可技术学校的通常做法去评价学员先前的训练和经历。对任何地面训练科目或其一部分给予认可前,学员必须通过给予的适当考试。考试的结果、认可的依据、以及认可的小时数必须作为学员记录的一部分收存。
(3)在必须配备持执照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机组中飞行至少5 小时的驾驶员或领航员的时间,允许认可其具有最多1小时的飞行通信员训练经历。在地面陆空指挥电台持有执照工作一年以上的航管员和报(话)务员也可给予同样的认可。按本款规定认可的飞行时间,其中一半可用以满足规定的夜间飞行训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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