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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3FS

时间:2014-12-13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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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航设施的种类和一般使用程序;
5.导航仪表的校准和使用;
6.推测领航;
7.天文领航;
8.无线电领航;
9.地标领航和地图识读;
10.导航设备识别信号的识别。
(二)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领航专业的英语笔试。
(三)考试通过的成绩在考试后24个月内是申请人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经历要求〕
(一)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局方批准的领航员课程的毕业生;
2.申请人持有下列证明文件:
(1)夜间用天文观测和白天用天文观测结合其他设备确定飞行中位置至少各25次;
(2)包括天文领航、无线电领航和推测领航在内的航线飞行至少2小时,其中夜航时间50小时。对已经航线飞行5小时(其中至少有1小时夜间飞行)的驾驶员,可承认其具有不超过1小时的空中领航经历。
(二)对已进行过远程领航训练,其重点放在天文领航和推测领航上的飞行时间,被认为是满足本条(一)要求的领航经历。这些经历必须由飞行记录本,由武装部队或持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的记录,或由持合格证的领航教员签署的教学记录来证明,这些经历证明材料必须附在申请书后。
第二十二条  〔技能要求〕
(一)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方法进行航空器领航的实践考试:
1.推测领航;
2.天文方法;
3.无线电领航。
(二)申请人在参加本条要求的考试前,必须通过本规则中知识要求规定的笔试,否则不得参加飞行考试。
(三)担任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科目的飞行考试。
(四)对于本条的考试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一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领航员课程〕 要求批准其领航员课程的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请求批准的文件,同时必须提交三份课程大纲,设施与设备的说明,教员及其资格清单。该课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一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领航学员合格证〕
(一)持合格证的飞行领航学员可在领航教员监视下进行飞行训练。
(二)领航学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
1.具备本规则第十九条(一)至(五)中所规定的条件;
2.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知识要求,并通过了地面课程的笔试。
第二十五条  〔领航教员合格证〕
持执照飞行至少4小时,通过局方对其知识、技能以及下述教学能力的笔试和实践考试, 可申请该型航空器的领航教员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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