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3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四)学员合格证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领航学员、飞行机械学员、飞行通信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学员合格证。 (五)执照和合格证的检验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时,均应出示所持的证件。 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一)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 1.领航员执照; 2.飞行机械员执照; 3.飞行通信员执照。 (二)合格证 1.领航学员合格证; 2.领航教员合格证; 3.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5.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6.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三)下列等级经批准后填于执照、合格证上: 1.航空器类别等级: (1)飞机; (2)旋翼机; 2.航空器型别等级:局方确定的航空器型别等级。 3.动力装置级别等级(仅填在飞行机械员执照上): (1)活塞发动机动力; (2)涡轮螺旋桨动力; (3)涡轮喷气动力。 第六条 〔临时执照〕 (一)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为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日期失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期满日期结束时; 2.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时; 3.收到所申请执照被拒发的通知时。 第七条 〔执照、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但是: 1.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的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 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 2.依据外国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 (二)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在其期满前一直有效,如果局方认为教员的教学记录证明他是一个合格的教员,可以申请更换成新的教员合格证。 (三)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