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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CCAR-60

时间:2014-12-07 11:22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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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初始或升级鉴定需要大约24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2)鉴定人员从鉴定测试指南中选择至少60%的客观测试项目,选择的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3)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3描述的任务进行检查;
(4)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员操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
第60.29条飞行模拟设备定期鉴定
(a)按本规则第60.21条的规定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定期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是否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等级。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c)定期鉴定需要安排8至16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自上次定期鉴定以来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2)鉴定人员从上次定期鉴定以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中任选至少20%,并且从主鉴定测试指南中剩余的客观测试中任选至少10%,选择的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3)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3规定的科目进行代表性抽查;
(4)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员操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
第60.31条飞行模拟设备附加鉴定
(a)用户欲使用合格证在有效期之内的飞行模拟设备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超出了民航总局颁发给运营人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的规定范围时,则应当对该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附加鉴定。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
(1)为支持附加鉴定对主鉴定测试指南进行的所有更改;
(2)描述为支持附加鉴定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的所有改装;
(3)提交一份声明,表明由满足本规则第60.13条(c)要求的并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驾驶员已对未鉴定的那些项目进行了主观评估。
(c)民航总局在收到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按本条(a)提交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飞行模拟设备现有等级、有关飞行模拟设备的软件与硬件改装和主鉴定测试指南的更改情况,通知运营人:
(1)有必要按本规则第60.27条的要求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完整的初始或升级鉴定;
(2)只需对更改的部分进行鉴定,例如客观测试、性能演示或主观测试。
(d)民航总局飞行模拟设备鉴定人员按照本规则第60.21条的要求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鉴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有更改的客观测试结果和所有更改的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2)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3描述的科目进行代表性抽查;
(3)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和教员操作台,所模拟的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和模拟故障。
(e)除本规则第60.45条规定外,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不得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改装。
第60.33条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的临时合格证
(a)对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即使试飞数据没有获得航空器制造厂的最终批准,只要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出申请并能够提供下列信息,经民航总局认可后,民航总局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
(1)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预测数据,该数据已被一组有限的试飞数据验证;
(2)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生成预测数据所采用方法的描述;
(3)鉴定测试指南的测试结果。
(b)除非民航总局另有规定,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c)除非民航总局另有规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在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最终试飞数据包后6个月内,但不能迟于颁发临时合格证后12个月,应当以航空器制造厂家批准的最终试飞数据包为基础,按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向民航总局申请初始鉴定。
(d)获得临时合格证的飞行模拟设备,只可以根据本规则第60.45条的规定进行改装。
D章飞行模拟设备运行要求
第60.35条飞行模拟设备的使用
将飞行模拟设备用于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飞行机组成员训练、检查或飞行经历要求时,该设备应当满足本规则鉴定性能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a)飞行模拟设备的单一运营人可以安排其他人员负责文件准备以及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但是,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有责任确保完成这些工作所采取的方法以及达到的效果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飞行模拟设备应当与民航总局颁发的合格证所描述的内容一致:
(1)航空器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或组类航空器;
(2)所有科目和构型。
(c)对于互换型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向民航总局申请相应等级。互换型飞行模拟设备的每个构型都应当接受民航总局的鉴定,例如运营人用互换型飞行模拟设备申请了一个航空器型别的两个型号的鉴定,那么要求两份鉴定测试指南或一份补充鉴定测试指南,并针对两个型号分别进行鉴定。
(d)飞行模拟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的要求,通过检查、定期鉴定和相应的维护,持续保持其等级。
(e)用于满足训练、检查或飞行经历要求过程中的飞行模拟设备的应用软件和程序的功能应当与民航总局鉴定时所使用的应用软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第60.37条飞行模拟设备检查和维护要求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使用或提供的飞行模拟设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每12个日历月内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为完成这项工作,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至少每12个日历月内平均分四次完成上述工作,测试结果需经民航总局检查、批准。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顺序和内容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制订并提交给民航总局批准。在确定是否批准每次检查的测试顺序和内
容时,民航总局需考虑下列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项目之间的平衡和比例关系:
(i)性能;
(ii)操纵品质;
(iii)运动系统(如适用);
(iv)视景系统(如适用);
(v)声音系统(如适用);
(vi)其他系统。
(2)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设备之前,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
(3)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
(4)建立故障记录本,确保在发现故障时,下列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i)将每个故障记录在记录本中,并按照本规则第60.43条(b)的要求更正以后,将故障记录继续保留至少30天;
(ii)对每个故障采取的更正措施和实施日期应当填入记录本。更正措施记录应保留至少30天;
(iii)故障记录本应以民航总局认可的方式和形式保存,并且应放置在飞行模拟设备上或其邻近的地方。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负责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维护,确保飞行模拟设备持续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等级和性能。
(c)本条(a)(2)和(3)要求的飞行前功能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模拟设备外部有关液压、气源和电器连接的检查;
(2)检查在飞行模拟设备周围整个运动系统行程范围内没有潜在的障碍物;
(3)检查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4)通过完成下列工作,对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要系统和所模拟的航空器系统(例如驾驶舱仪表、操纵载荷以及设备冷却所需的充足气流)进行功能性检查:
(i)接通主电源,包括运动系统,并使其达到稳定状态;
(ii)接通航空器电源,可以通过“快速起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地面电源进行连接;
(iii)全面检查照明灯泡的功能、带灯光的仪表和电门以及故障警告旗或其他指示等;
(iv)检查飞行管理系统在有效的日期范围内;
(v)选择起飞位置,如适用,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观察视景系统的运行,例如光点、颜色的平衡和汇聚,边缘的匹配和混迭等;
(vi)如适用,调整能见度值使之在跑道远端范围内并且解冻“位置冻结”或“飞行冻结”,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增加推力,检查声音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反应,沿跑道滑行,观察视景系统,使用减速板和刹车,检查减速板和刹车的可靠性以及运动系统,选择反推,检查正常操作和持续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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