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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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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所有的脱落接头必须具有设计预防措施,以便在正常安装和使用期间可凭视觉判断该接头是锁紧的(无泄漏)或是打开的;
(ⅳ)所有的脱落接头必须具有设计措施,以防止由于冲击、振动或加速而导致脱开或无意中关闭;
(ⅴ)设计上脱落接头在完成预期的功能后,不得造成燃油释放。
(2)所有独立的连接燃油供油系统的接头或等效装置的设计、试验、安装和维护,必须使得在按照第 29.955条(a)工作时,不可能在飞行中出现意外的燃油切断。并必须符合第
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3)脱落接头的替代、等效装置,在安装该装置的燃油管路上,由可生存的撞击引起的载荷不得大于管路中最弱的部件的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且必须符合第 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d)易碎的或易变形的结构连接件  除非表明在可生存撞击中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有危险的相对运动是极不可能的,否则,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必须用易碎的或局部可变形的结构连接件连接。燃油箱结构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的连接,无论是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的,必须设计成其分离或相对的局部变形不会产生燃油箱或燃油系统部件的破裂或局部撕裂而导致燃油泄漏。易碎的或易变形的连接件的极限强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将易碎连接件从其支撑结构上分开或使局部易变形连接件相对于其支撑结构变形所需要的载荷,必须为被连接系统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之间,任何情况下该载荷不得小于 136公斤(300磅)。
(2)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的连接件必须在最可能发生的方式下施加(本条(d)(1)中定义极限载荷)时分开或局部变形。
(3)所以易碎的或局部易变形的连接件必须符合第 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
(e)燃油和点火源的隔离  为了提供最大的抗撞性,燃油的位置必须尽可能地远离所有的乘员区和潜在的点火源。
(f)其它基本的机械设计准则  燃油箱、燃油管路、导线和电气装置的设计、结构和安装必须尽可能抗坠。
(g)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  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或囊壁必须抗撞击和抗撕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a)对 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燃油系统必须满足第 29.903条(b)的要求;
(2)除非采用其它措施满足本条(a)(1)的要求,否则燃油系统向每台发动机供油都必须通过与其它发动机供油系统相独立的系统供油。
(b)对多发 B类旋翼航空器,每个燃油系统必须满足本条(a)(2)的要求,然而不必向每台发动机提供单独的油箱。
第 29.954条闪电防护
燃油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必须能防止在下列情况下点燃该系统内的燃油蒸气:
(a)在雷击附着概率高的区域发生直接雷击;
(b)在极可能受扫掠雷击区域发生扫掠雷击;
(c)在燃油通气出口产生电晕放电和流光。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55条燃油流量
(a)总则  必须表明用于每台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种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状态下,至少能提供发动机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适用,还包括按第 29.927条要求的试验状态运转发动机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则必须通过满足下列条款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性,但勿需考虑不可能发生的组合情况。
(1)经加速度(载荷系数)校正的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2)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 29.959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油量之和;
(3)相应与旋翼航空器的飞行姿态而言,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燃油压头必须是临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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