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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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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必须表明下列要求的符合性:
(1)座椅装置系统可以出现设计上预期的分离,但其余部份必须保持完整。
(2)尽管结构可能已超过其限制载荷,但在座椅装置和机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必须保持完整。
(3)在撞击期间,拟人试验模型的肩带或肩带组必须保持在其肩部或紧靠肩部的区域。
(4)在撞击期间,安全带必须保持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处。
(5)拟人试验模型的头部不触及机组舱或客舱的任一部分。如果接触,头部撞击不能超过按如下方程确定的头部损伤判据(HIC)的1000值。
. 12 .2.5 HIC= (t2 . t1) ×.×∫a(t)dt.
1
t . t tt
. 21 .
式中:
a(t)—头部重心的合成加速度,以g(重力加速度)的倍数表达;
t2 .t1 —严重头部撞击的时间历程,以秒计。不超过 0.05秒。
(6)单个肩带上的载荷必须不超过 7779牛(1750磅)。如果使用双肩带系紧上部躯体,则肩带上的总载荷必须不超过 8890牛(2000磅)。
(7)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和腰锥柱之间测得的最大压力载荷必须不超过 6668牛(1500磅)。
(d)如果选用与本条所要求的乘员保护方法相当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替代方法,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加以证明。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563条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如果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水上迫降所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9.801条(e)的要求。
(a)前飞速度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 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及可能出现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开始触到合理的可能出现的水面情况的最临界波浪。旋翼航空器相对于平均水面的限制垂直下沉速度不得小于 1.5米/秒(5英尺/秒)。在整个着水撞击过程中,作用于重心的旋翼升力不得大于最大设计重量的三分之二。如果能证明在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不会超过所选的前飞速度,则可以采用小于 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作为设计中的最大前飞速度。
(b)辅助浮筒或应急浮筒情况
(1)固定式浮筒或在触水前展开的浮筒 除本条(a)规定的水载荷以外,每一个辅助浮筒和应急浮筒及其支持结构和与机体框架或机身的连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浮筒完全浸没所产生的载荷,除非能够证明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若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则必须采用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必须包括如下考虑:部分浸水的浮筒产生的恢复力矩平衡由侧风、旋翼航空器非对称受载、水波作用、旋翼航空器惯性以及第 29.801条(d)所考虑的可能的结构损坏和渗漏而产生的倾倒覆中矩。如果有重大影响,可采用第29.801条(d)所确定的最大滚转角和最大俯仰角来确定每个浮筒的浸没程度。如果在飞行中展开浮筒,则在验证浮筒及其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部件时,应采用对展开浮筒的飞行限制所导出的相应气动载荷。为此,限制载荷的设计空速等于展开浮筒的空速使用限制的
1.11倍。
(2)开始触水后展开浮筒  每一个浮筒必须按本条(b)(1)所述的完全浸没或部分浸水情况进行设计。此外,每一个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旋翼航空器与水面相对 10.3米/秒(20节)限制速度所产生的垂直载荷和阻力载荷的组合载荷。此垂直载荷不得小于本条(b)(1)所确定的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疲劳评定 第 29.571条结构的疲劳评定
(a)总则
必须通过对主要元件的强度、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的评定来表明,由于疲劳(考虑到环境的影响、内在或离散缺陷或意外的损伤)所造成的灾难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需要评定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旋翼、发动机与旋翼桨毂之间的旋翼驱动系统、操纵系统、机身、固定的和可动的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装置的支架、起落架以及与上述各部分相关的主要接头。另外,以下各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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