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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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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按下述规定表明满足本条(b)至(e)的要求:
(ⅰ)对所考虑的着陆情况,起落架处于它的最临界的偏转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橇筒底部合理地分布。
(b)水平着陆姿态的垂直反作用力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a)的规定施加垂直反作用力。
(c)水平着陆姿态的阻力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须与水平阻力相结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组合的地面载荷必须等于本条(b)规定的垂直载荷。
(d)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
(ⅰ)等于在本条(b)所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垂直载荷;
(ⅱ)在滑橇间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等于该力25%的水平侧向载荷相组合。
(3)总的侧向载荷必须平均施加在两个滑橇上并沿滑橇长度均匀分布。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5)对滑橇式起落架必须研究下述情况:
(ⅰ)侧向载荷向内作用;
(ⅱ)侧向载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态下单橇着陆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仅用单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触地一侧的垂直载荷必须与本条(b)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f)特殊情况
除本条(b)和(c)规定的情况外,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设计:
(1)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向上、向后成 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等于 1.33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间对称分配;
(ⅲ)集中在橇筒直线部分的前端;
(ⅳ)仅适用于橇筒前端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2)水平着陆姿态的旋翼航空器,垂直地面反作用载荷等于本条(b)确定的垂直载荷的一半,该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仅适用于橇筒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ⅱ)沿撬筒连接件之间33.3%长度平均分布在撬筒连接件之间的中央区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505条雪橇着陆情况
如果申请使用雪橇合格审定,则装雪橇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载荷(其中 P是旋翼航空器在设计最大重量时作用在每个雪橇上的最大静载荷,n是按第 29.473条(b)确定的限制载荷系数):
(a)向上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载荷Pn和水平载荷Pn/4同时施加在支承座上。
(2)1.33P的垂直载荷施加在支承座上。
(b)侧向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0.35Pn的侧向载荷在水平面内施加在支承座上,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中心
线。
(c)扭转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0.405P(牛-米)(1.33P,磅-英尺)的扭转载荷施加在雪橇上,它是对通过支承座中心线的垂直轴取矩的。
第 29.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的非对称载荷
(a)对双轮起落架装置,其总的地面反作用力的60%必须施加在一个机轮上,而40%施加在另一个机轮上。
(b)考虑到一个轮胎泄气,除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不得小于轮组停机载荷外,所规定的起落架载荷的60%必须作用在任一个机轮上。
(c)在确定起落架装置的总载荷时,可以忽略因轮组上的载荷非对称分配所引起的载荷中心的横向偏移。
水 载 荷
第 29.519条船体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陆两用型
(a)总则 船体型旋翼航空器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b)、(c)和(d)规定的申请批准的最严重波高和波型的水载荷。本条(b)和(c)所规定的着水情况的载荷必须以合理的和偏保守的方式在船体和辅助浮筒(如果使用)之间分配并沿船体和辅助浮筒分布,假定在整个着水撞击期间,旋翼升力不大于旋翼航空器重量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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