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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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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燃烧空气管道 每根燃烧空气管道必须有足够的一段是防火的,以防止回火或反向火焰蔓延而引起损坏。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空气管道不得与通风气流连通,除非在任何工作条件下,包括倒流或者加温器或其有关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回火或反向燃烧的火焰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2)燃烧空气管道不得限制任何回火迅速释放,如果限制了,则可能导致加温器损坏。
(d)加温器操纵装置 总则 必须有措施防止在任何加温器操纵部件、操纵系统导管或安全控制装置上及其内部产生水或冰的危险积聚。
(e)加温器安全控制装置 对于每个燃烧加温器,必须备有下列安全控制装置:
(1)每个加温器必须备有与正常连续控制空气温度、空气流量和燃油流量的部件无关的独立装置,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能在远离加温器处自动切断该加温器的点火和供油:
(ⅰ)热交换器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ⅱ)通风空气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ⅲ)燃烧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ⅳ)通风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2)满足本条(e)(1)要求所设置的任何单个加温器的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与任何其他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所用的部件无关; (ⅱ)能保持加温器断开,直到由机组重新起动为止。
(3)必须有措施能在任何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被本条(e)(1)规定的自动装置切断后,向机组发出警告。
(f)空气进口每个供燃烧和通风用的空气进口的设置,必须使得在下列任何工作条件下都不会有可燃液体或蒸汽进入加温器系统:
(1)正常工作期间;
(2)任何其他部件发生故障后。
(g)加温器排气 加温器排气系统必须满足第29.1121条和第29.1123条的要求。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排气管套必须是密封的,以确保不会有可燃液体及危险量的蒸汽通过接头进入排气系统;
(2)排气系统不得限制任何回火的迅速释放,如果限制了,则可能导致加温器损坏。
(h)加温器燃油系统 每个加温器的燃油系统,必须满足对加温器安全工作有影响的动力装置燃油系统的要求。通风气流中,每个加温器的燃油系统部件必须用外罩保护,使其漏油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i)排放装置必须有排放装置,安全排放任何可能积聚在燃烧室或热交换器中的燃油。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装置在高温下工作的每一部分,必须具有与加温器排气部分相同的保护;
(2)每个排放装置必须防止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出现危险的结冰。
第 29.861条结构,操纵器件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会受动力装置着火影响的每个结构部件、操纵器件、旋翼机构的各个部分以及对操纵着陆和A类旋翼航空器操纵飞行必不可少的其它部件,必须按第 29.1191条的规定隔开,或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对 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是防火的;
(b)对 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是防火的或加以保护,以便在可以预见的动力装置着火的情况下,能执行其主要的功能至少 5分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a)凡可燃液体或蒸汽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少液体或蒸汽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b)必须用分析或试验的方法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
(2)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响;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烧或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采用防火包容物或使用灭火剂;
(5)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旋翼航空器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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