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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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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181条动稳定性:A类旋翼航空器
在主飞行操纵器件处于松浮和某一固定位置下,在从 V Y到VNE之间任何速度下出现的任何短周期振荡必须是受到正阻尼。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第 29.231条 总则
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包括在使用中预期的任一工作状态下不得有不可操纵的倾向。
第 29.235条滑行条件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得能承受当旋翼航空器在正常使用中可以合理预期到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的载荷。
第 29.239条喷溅特性
如果申请水上使用的合格审定,在滑行、起飞或着水期间,不得有遮蔽驾驶员视线及危及旋翼、螺旋桨或旋翼航空器其它部件的喷溅。
第 29.241条“地面共振”
在地面旋翼转动时,旋翼航空器不得发生危险的振荡趋势。
其它飞行要求
第 29.251条 振动
在每一种合适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下,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件必须没有过度的振动。
C章 强 度 要 求总 则
第 29.301条 载荷
(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使用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载荷、地面载荷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旋翼航空器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接近或偏保守地反映真实情况。
(c)如果在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地改变外部或内部载荷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这种重新分布。
第 29.303条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此系数适用于外部载荷和惯性载荷,除非应用它得到的内部应力是过分保守的。
第 29.305条强度和变形
(a)结构必须能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或永久的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b)结构必须能承受极限载荷而不破坏,此要求必须用下述任一方法表明:
(1)在静力试验中,施加在结构上的极限载荷至少保持三秒钟。
(2)模拟真实载荷作用的动力试验。
第 29.307条结构验证
(a)必须表明结构对计及其使用环境的每一临界受载情况均满足本章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只有经验表明结构分析的方法(静力或疲劳)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这种结构才可采用分析的方法,否则必须进行验证载荷试验。
(b)为满足本章的强度要求所作的试验必须包括:
(1)旋翼、旋翼传动系统和旋翼操纵系统的动力及耐久试验;
(2)包括操纵面在内的操纵系统的限制载荷试验;
(3)操纵系统的操作试验;
(4)飞行应力测量试验;
(5)起落架落震试验;
(6)用于新的或非常规设计特点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试验。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309条设计限制
为表明满足本章的结构要求,必须制定下列数据和限制:
(a)设计最大重量和设计最小重量;
(b)有动力和无动力时主旋翼的转速范围;
(c)在本条(b)规定的范围内,对应主旋翼每一转速下的最大前飞速度;
(d)最大后飞和侧飞速度;
(e)与本条(b)、(c)、(d)所规定的限制相对应的重心极限;
(f)每一动力装置和每一相连接的旋转部件之间的转速比;
(g)正的或负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飞 行 载 荷
第 29.321条 总则
(a)必须假定飞行载荷系数垂直旋翼航空器的纵轴,并且与作用在旋翼航空器重心上的惯性载荷系数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b)对以下情况必须表明满足本章的飞行载荷要求:
(1)从设计最小重量到设计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使用限制内,可调配载重的任何实际分布。
第 29.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规定之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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