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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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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一台发动机的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的供油。
(c)对 A类旋翼航空器,在切断阀切断后不得有危险量的可燃液体排入任何指定火区,一台发动机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也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供油。
(d)任何切断动作不得影响其它设备(诸如旋翼传动与发动机脱开装置)以后的应急使用。
(e)每个切断阀及其操纵机构的设计、布置和保护,必须使其在指定火区内的着火引起的任何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f)除只用于地面的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外,必须有措施防止切断装置被误动,并能在飞行中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切断装置。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191条 防火墙
(a)每台发动机,包括涡轮发动机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其它等效设施与乘员舱、机体结构、操纵机构、旋翼机构以及下述部分隔离:
(1)操纵飞行和着陆必不可少的部件;
(2)在第
29.861条中没有被防护的部件。
(b)每台辅助动力装置和燃烧加热器以及在飞行中需要使用的其它燃烧设备,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等效设施与旋翼航空器的其它部分隔离。
(c)每个防火墙或防火罩的构造必须能防止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从任何发动机舱进入旋翼航空器的其它部分。
(d)在防火墙或防火罩上的每一开孔都必须用紧配合的防火套圈、封套或防火墙接头进行封严。
(e)防火墙和防火罩必须是防火的和防腐蚀的。
(f)为了满足本条要求,必须考虑在正常飞行和自转时火焰受到气流的影响可能经过的途径。
第 29.1193条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a)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进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和空气载荷。
(b)整流罩必须满足第 29.1187条的排放和通风要求。
(c)在发动机动力部分和发动机附件部分之间有隔板的旋翼航空器上,一旦动力装置的发动机动力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附件部分的整流罩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防火的;
(2)必须满足第
29.1191条的要求。
(d)由于靠近排气系统零件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或发动机蒙皮的各部分必须是防火的。
(e)每架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其设计和构造应使在任何火区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烧穿外蒙皮而进入其它任何火区或会增加危险的区域;
(2)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当满足本条(e)(1)的要求;
(3)在任何指定火区内着火或蔓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f)必须提供措施以固定每个可开启的或易于拆卸的操纵机构台、整流罩、或发动机及旋翼传动系统蒙皮,使得旋翼或关键操作机构部件即使在下列情况下,也能防止发生危险性损坏:
(1)正常固定措施产生结构上或机械上的损坏,除非这种损坏极不可能发生;
(2)火区内发生火灾,且这种火灾不利于正常的固定措施。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194条 其它表面
除不承受来自指定火区和发动机舱喷射出的高温气体、火焰或火花的尾段表面外,发动机舱和指定火区后部和附近的所有表面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第 29.1195条 灭火系统
(a)装有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和装有活塞发动机的 A类旋翼航空器,以及装有气缸容量大于 24.6升(1500立方英寸)的活塞发动机的 B类旋翼航空器,对指定火区必须有灭火系统。动力装置灭火系统必须能同时防护需要提供防护的动力装置舱的所有区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灭火系统、灭火剂量、喷射速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辅助动力装置和燃烧设备,至少提供一次足够的喷射;
(2)对其它指定火区,提供两次足够的喷射。
(c) 对单发旋翼航空器,灭火剂量与喷射速率必须提供发动机舱至少一次足够的喷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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