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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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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具有弹出功能的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毁冲击导致的其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进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建立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及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的相应读数(考虑到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能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以及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一个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或贴近容器处装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可能分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a)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c)或(d)的规定。
(b)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和异常温度所引起的损伤。此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由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起作用时能达到的最高转速下产生的任何破坏。
(d)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当转子破坏时,即不会危及乘员安全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第 29.1461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 29.1501条 总则
(a)必须制定第29.1503条至第29.1525条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第29.1501条至第 29.1589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使 用 限 制
第 29.1503条 空速限制:总则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其它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第 29.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 V NE:
(1)不小于
74.08千米/小时(40节)(校准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值中的小者:
(i)按第 29.309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 0.9倍;
(ii)按第 29.251条和第 29.629条表明的最大速度的 0.9倍;
(ⅲ)在临界高度条件下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 M数效应的最大速度的 0.9倍。 (b)VNE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2)这些变量(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 V NE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 V NE表示为 V NE(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制定的 V NE:
(1)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 V NE和用以满足下列要求的速度两者的平均值:
(ⅰ)对 A类直升机,按第 29.67条(a)(3)的要求;
(ⅱ)对 B类直升机(符合第 29.67条(b)的多发直升机除外),按第 29.65条(a)的要
求; (ⅲ)对符合第 29.67条(b)的 B类多发直升机,按第 29.67条(b)的要求。
(2)VNE(无动力)是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动力V NE小的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围比有动力 V NE
小的一个恒定值。
第 29.1509条 旋翼转速
(a)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 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1)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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