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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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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驾驶舱设备的振动和噪音特性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d)必须防止飞行中有使机组分心或损害结构的雨雪渗漏。
第 29.773条驾驶舱视界
(a)无降水情况 对于无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1)驾驶舱的布局必须给驾驶员以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视界以便安全操作;
(2)驾驶舱不得有影响驾驶员视界的眩光和反射。如果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必须通过夜间飞行试验来表明。
(b)降水情况对于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驾驶员必须有足够宽阔的视界以便在下列情况中能安全运行:
(ⅰ)大雨中,前飞速度直至 V H;
(ⅱ)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严重结冻状态。
(2)正驾驶员必须有一个满足下列要求的窗户:
(ⅰ)在本条(b)(1)规定的条件下能打开;
(ⅱ)具有本条规定的视界。
第 29.775条风挡与窗户
风挡和窗户必须采用不会破裂成危险碎片的材料制作。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布置得便于操作并能防止混淆和误动。
(b)相对于驾驶员座椅的位置和布局,使身高从 158厘米(5英尺 2英寸)至 183厘米(6英尺)的驾驶员就座时,每个操纵器件可无阻挡地作全行程运动,而不受驾驶舱结构或驾驶员衣着的干扰。
第 29.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使它们按下列运动和作用来进行操纵:
(a)飞行操纵器件(包括总桨距杆)的操作方向必须与在旋翼航空器上产生的运动方向相一致;
(b)左手操作的旋转式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设计成:当朝杆的端头看手时,驾驶员的手顺时针转动为增大功率。除总桨距杆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是向前操作为增大功率;
(c)常规的起落架操纵手柄必须是向下操作为放下起落架。
第 29.783条 舱门
(a)每个封闭座舱至少必须有一扇合适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舱门。
(b)每个外部舱门位置必须选择恰当,并且必须制定适当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旋翼、螺旋浆、发动机进气和排气不得危及按相应操作程序使用舱门的人员。
(c)必须有锁住机组舱门和外部旅客舱门并防止它们在飞行中无意或由于机械损坏而打开的装置。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时,即使飞机舱内有人拥挤在门上,外部舱门必须能从内外两侧开启。开门装置必须简单明显,设置和标记必须易于辨明位置和操作。
(d)必须有适当合理的措施防止任一外部舱门(不适于作为应急出口的货舱门和服务舱门除外)在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下轻度坠撞时因机身变形而卡住。
(1)向上
1.5g;
(2)向前
4.0g;
(3)侧向
2.0g;
(4)向下
4.0g;
(e)必须有使机组成员直接目视检查锁紧机构的措施,以确定外部舱门(包括旅客舱门、机组舱门、服务舱门和货舱门)是否完全锁紧。正常使用的外部舱门关闭并完全锁紧时,必须有目视信号装置告知有关机组成员。
(f)用于进出的向外打开的外部舱门,必须有一个辅助安全锁闩装置以防止主锁机构失灵时舱门打开。如果装上该装置的舱门不符合本条(c)要求,则必须制定适当的操作程序,以防止在起飞和着陆时使用该装置。
(g)如果作为旅客应急出口的旅客登机门上装有整体式梯子,则该梯子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不会降低旅客应急撤离的有效性:
(1)舱门整体式梯子和操纵机构受到本条(d)规定的相对于周围结构分别作用的惯性力。
(2)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姿态和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同样适用于起落架主要部件破坏)的每一姿态。
(h)作为水上迫降应急出口使用不可抛放的门,必须有措施使它们在规定的海情条件下应急撤离时安全地处于打开位置和保持可靠状态。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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