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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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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仅由操纵系统同操纵面的操纵支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极限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b)各主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设计:
(1)操纵系统必须能承受第 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2)除本条(b)(3)外,当使用带动力作动筒操纵或动力助力操纵时,系统还必须能承受规定在第 29.397条中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连同每个正常赋能动力装置,包括任何动力助力器或作动筒系统的单个故障的输出力所产生的载荷。
(3)如果系统设计或正常操作载荷使得系统的某一部分不能平衡第 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那么系统的这一部分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所能获得的最大载荷。在任何情况下,最小设计载荷必须对服役使用中包括计及疲劳、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载荷等情况下提供可靠的系统。在缺少合理分析的情况下,由 0.6倍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产生的载荷是可接受的最小设计载荷。
(4)如果由于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等原因可能超过上述操作载荷,则应承受第 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而不屈服。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397条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a)除了本条(b)规定的以外,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按下述规定:
(1)脚操纵:578牛(130磅);
(2)杆式操纵:前、后为 445牛(100磅),侧向为 298牛(67磅)。
(b)对于风门、调整片、安定面、旋翼刹车和起落架操纵机构,下述规定适用(R:半径,厘米(英寸)):
(1)手柄、轮式和杆式操纵机构:
...
2.54
+ R
...
...
1
+ R
...
×
222牛
×
50磅
7.62
3
但不小于 222牛(50磅),手操纵不大于 445牛(100磅),脚操纵不大于 578牛
(130磅),力作用于操纵运动平面20°范围内的任何角度上。
(2)旋转操纵:356R牛-厘米(80R英尺-磅)。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399条双操纵系统
各双主飞行操纵系统必须能承受不小于第 29.395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的 0.75倍所产生的载荷,其操纵力按下述方向作用:
(a)相反方向;
(b)同一方向。
第 29.411条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a)在正常着陆时,尾桨不得接触着陆表面;
(b)当采用尾桨保护装置来满足本条(a)时,则:
(1)对保护装置必须制定适当的设计载荷;
(2)尾桨保护装置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该设计载荷。
第 29.427条非对称载荷
(a)水平尾翼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偏航和旋翼尾流影响与规定的飞行情况相组合所产生的非对称载荷。
(b)为了满足本条(a)的设计准则,在缺乏更合理资料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
(1)对称飞行情况下最大载荷的100%作用在对称面一侧的水平尾翼上,另一侧不加载荷。
(2)对称飞行情况下最大载荷的 50%作用于对称面每一侧的水平尾翼上,但方向相反。
(c)对于水平尾翼支撑在垂直尾翼上的尾翼布局,垂直尾翼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分别考虑每一种规定的飞行情况下所产生的垂直尾翼载荷和水平尾翼载荷的组合进行设计。必须按在水平尾翼和垂直尾翼上获得最大设计载荷来选择这些飞行情况。在缺乏更合理资料的情况下,水平尾翼的非对称载荷分布必须假定为本条所规定的分布。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地 面 载 荷
第 29.471条 总则
(a)载荷和平衡
对限制地面载荷,采用下述规定:
(1)在本章着陆情况下得到的限制地面载荷,必须看成是作用在假定为刚体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上的外部载荷;
(2)在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中,外部载荷必须以合理的或偏保守的方式与平动和转动惯性载荷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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