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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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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确定任何下降到起飞场地以下的垂直距离;和
(4)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之后,起落架可以收上。
(b)编排起飞重量必须满足第29.67条(a)(1)和(a)(2)的要求。
(c)按第 29.61条确定起飞距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61条 起飞距离:A类
(a)正常的起飞距离是一段水平距离,即沿着起飞航迹从起飞的开始点到旋翼航空器达到并保持高于起飞场地10.5米(35英尺),达到并保持至少V TOSS的速度,并建立正爬升率的那一点,此时,假设在起飞决断点前的发动机失效点发生临界发动机失效。
(b)对于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距离是一段水平距离,即沿着起飞航迹从起飞的开始点到旋翼航空器达到并保持至少 V TOSS速度,并建立正爬升率的那一点,此时,假设在起飞决断点前的发动机失效点发生临界发动机失效。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62条 中断起飞:A类
相应于每一经批准的起飞条件,中断起飞距离和程序按如下确定:
(a)使用第29.59条和第29.60条的起飞航迹要求直到起飞决断点,在该点识别出临界发动机失效,然后旋翼航空器在起飞场地着陆并完全停止;
(b)其余发动机在经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
(c)起落架在整个中断起飞过程中保持放下;和
(d)在旋翼航空器落地之前,仅使用主操纵器件。在旋翼航空器落地之后,才可使用主操纵器件上的次操纵器件。除机轮刹车外的其它措施,如果是安全可靠的,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获得始终如一的效果,则可以用于使旋翼航空器停止。[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63条起飞:B类
起飞并爬升到超过 15米(50英尺)障碍物高度所需的水平距离必须按最不利的重心位置来制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用任何方式进行起飞:
(a)规定了起飞场地;
(b)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以便保证适当的重心和操纵位置;
(c)假如单发停车,可从飞行轨迹的任何位置安全着陆。
第29.64条 爬升:总则
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第29.65条和第29.67条的符合性:旋翼航空器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及每一形态最不利重心位置。整流罩鱼鳞片或其它控制发动机冷却空气供给的装置处于申请合格审定的温度和高度能提供足够冷却的位置。[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65条爬升:全发工作
(a)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1)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2)起落架收起;和
(3)对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为 V Y,对其它状态为申请人选择的速度。
(b)对于除直升机外的 B类旋翼航空器。按本条(a)确定的爬升率必须提供在海平面标准大气状态下至少是1:6的稳定爬升梯度。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a)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以起飞航迹上存在的临界起飞形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编排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的起飞数据时,在下列条件下,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以上,无地效稳定爬升率必须为至少0.5米/秒(100英尺/分):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对于申请30秒/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只能用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表明与本款的符合性;
(ⅱ)起落架放下;和
(ⅲ)申请人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
(2)在编排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的起飞数据时,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处,下列条件下的无地效稳定爬升率必须为至少0.75米/秒(150英尺/分):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包括连续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如经批准),或,对于申请合格审定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为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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