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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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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桨叶在旋翼起动和停转过程之外的任何运转期间撞击下止动器。
第 29.679条操纵系统锁
若旋翼航空器装有用于在地面或水面上锁闭操纵系统的装置,则必须有措施以满足下列要求:
(a)当驾驶员以正常方式操作操纵机构时,锁能自动地脱开,或限制旋翼航空器的运行使在起飞前给驾驶员以无误的警告;
(b)防止该锁在飞行中锁闭。
第 29.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规章的限制载荷的要求:
(1)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
(2)试验中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及将系统连接到主要结构上的支座。
(b)对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必须用分析或单独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的要求。
第 29.683条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表明,当在驾驶舱用相当于该系统所规定的载荷加载于操纵系统来操纵机构时,此系统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a)卡阻;
(b)过度摩擦;
(c)过度变形。
第29.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成能防止因货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防止外来物进入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d)钢索系统必须按下列要求设计:
(1)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是可接受的型式;
(2)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使用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防止钢索张力产生危险的变化;
(3)在任一主操纵系统中,不得使用直径小于 3.2毫米(1/8英寸)的钢索;
(4)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必须采用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手册中所规定的滑轮—钢索组合和强度数值;
(5)滑轮必须有能防止钢索滑脱或缠结的保护装置;
(6)滑轮必须足够接近钢索通过的平面内,使钢索不致摩擦滑轮的凸缘;
(7)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超过3°;
(8)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活动的 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9)连接到有角运动零件上的松紧螺套的安装必须能确实防止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滞;
(10)必须有措施能对每个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e)对于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用做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有下列特殊系数:
(1)对于除了具有滚珠和滚柱轴承的接头外的其它推—拉系统接头取3.33;
(2)对于钢索系统接头取2.0。
(f)操纵系统接头的硬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滚珠和滚柱轴承的静态非布氏硬度值。
第 29.687条弹簧装置
(a)其损坏会引起颤振或其它不安全特性的每个操纵系统弹簧装置必须是可靠的。
(b)必须用模拟使用条件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a)所提出的要求。
第 29.691条自转操纵机构
每个主旋翼桨距操纵机构,在发动机失效后,必须能迅速进入自转状态。
第 29.695条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a)如果采用动力助力或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在万一发生下列失效时,备用系统必须立即起作用,以保证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1)系统的动力部分的任何单一失效;
(2)全部发动机失效。
(b)每个备用系统可以是双套动力部分,或是一个人工操纵的机械系统,该动力部分包括动力源(如液压泵)以及阀门、管路和作动筒等。
(c)必须考虑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和连杆)的损坏及动力缸的卡阻,除非它们极不可能发生。
起 落 架
第 29.723条减震试验
起落架的着陆惯性载荷系数及储备能量吸收能力,必须分别用第 29.725条和第 29.727条规定的试验来验证。这些试验必须用完整的旋翼航空器或用由机轮、轮胎和缓冲器按它们原有关系构成的组合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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