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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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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总则
运输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a)VYI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 V YO
(b)VNEI表示仪表飞行时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时,用它代替V NE。 (c)VMINI表示仪表飞行时的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的最小速度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这种型号的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a)总则
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每一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的范围内。
(b)爬升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是在
VYI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3)在 VYI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 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取小者。
(c)巡航
必须从 0.7到 1.1V H(或 V NEI,如果 V NEI比VH小)的整个速度范围内。在不超过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0.9V H或0.9V NEI(取小者)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时的需用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d)小速度巡航
必须从 0.9VMINI到1.3VMINI或到配平速度加 37.04千米/小时(20节)(取大者)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1.1V MINI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时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e)下降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0.8V M或0.8V NEI(或 0.8V LE起落架放下情况)取小者配平;
(2)在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 5米/秒时的需用功率;
(3)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f)进场
必须从 0.7倍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进场速度 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3)按保持3°的下滑角的需用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的进场梯度的需用功率。
Ⅴ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a)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离配平状态±10°范围的直线定常测滑中,航向操纵量的增加必须与侧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的侧滑角直至适合于该型号的最大侧滑角时,航向操纵量增加必须引起侧滑角的增加。
(b)在整个经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离配平状态±10°范围的侧滑中,横向操纵动作或操纵力不得有驾驶员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角的变化移动不得过分。
Ⅵ 动稳定性
(a)周期少于5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 1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的1/2。
(b)周期等于或大于 5秒,但小于 10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荡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的1/2。
(c)周期等于或大于 10秒,但小于 20秒的任何振荡,必须是衰减的。
(d)周期等于或大于 20秒的任何振荡,在少于 20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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