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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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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621条铸件系数
(a)总则 除制定铸件质量控制所必需的规定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和(c)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它流体系统零件而需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和(d)中规定的铸件的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1)不论对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2)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关键铸件对于其损坏将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导致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个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采用一个不小于 1.25的铸件系数;
(ⅱ)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适于磁性材料)或渗透(适于非磁性材料)检验,或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2)对于铸件系数小于 1.50的每项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试件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下列两点:
(ⅰ)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 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第 29.305条的强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第 29.305条的变形要求。
(d)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它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除本条(d)(2)和(3)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2)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条(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铸件的百分比可以减小;
(3)对于按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性能)规定如下:
铸件系数  检 验
等于或大于 2.0  100%目视
小于 2.0但大于 1.5  100%目视和磁粉(磁性材料)或渗透(非磁性材料)或经批准的等效的检验方法
1.25至 1.50  100%目视和磁粉(磁性材料)或渗透(非磁性材料)和射线或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ⅰ)可以采用 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第 29.623条支承系数
(a)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击或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撑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
(b)对于规定有更大的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第 29.625条接头系数
对于每个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下述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头本体;
(2)连接件;
(3)被连接构件的支承部位。
(b)下列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1)按照经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金属板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c)对于每个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特性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d)每一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以及与结构的连接装置,必须由分析、试验或两者组合表明能承受第 29.561条(b)(3)规定的系数乘以 1.33所产生的惯性载荷。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629条颤振和发散
旋翼航空器的每个气动力面在各种可用速度和功率状态下,不得发生颤振和发散。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631条 鸟击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在直到 2440米(8000英尺),速度等于 V NE或VH(取较小者)时,受到 1.0公斤(2.2磅)的鸟击后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对 A类)或安全着陆(对 B类)。必须用试验或在对有充分代表性的相似设计结构上进行的试验的基础上的分析来表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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