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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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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外挂物吊挂设备附近必须设置标牌或标记,其上清楚标明第 29.25条和本条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和经批准最大外挂载重。
(f)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部第 29.571条疲劳评定不适用,但关键结构部件失效会导致旋翼航空器发生危险除外。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部第 29.571条疲劳评定适用于整个快速释放系统和载人装置结构系统及其连接件。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其 它
第 29.871条水平测量标记
必须有在地面为旋翼航空器调水平的基准标记。
第 29.873条配重设施
配重设施必须设计和制造成能防止配重在飞行中偶然移动。
E章 动力装置 总 则
第 29.901条动力装置
(a)就本规章而言,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旋翼和辅助旋翼结构以外):
(1)推进所必需的部件;
(2)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
(3)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
(b)动力装置
(1)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规定的安装说明书; (ⅱ)本章中适用的规定。
(2)动力装置各部件的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间隔期内,在申请批准的温度和高度范围内,能继续保持其安全运转;
(3)其装置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持续适航所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4)装置的主要部件必须与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电气搭接,以防止产生电位差;
(5)涡轮发动机的轴向和径向膨胀不得影响动力装置的安全;
(6)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将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部件和设备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确装配下的运行是极不可能的。
(c)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确认任何单个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失效组合都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如果结构元件失效的概率极小,则这种失效不必考虑。
(d)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本章中适用的规定。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03条发动机
(a)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经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用于直升机的活塞发动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33.49条(d)的要求,或按其预定的用途以其他方式批准。
(b)A类:发动机的隔离 每架 A类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的布置和相互隔离,必须使任一发动机或任一能影响此发动机的系统失效或故障时,不致发生下列情况:
(1)妨碍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2)除了飞行员正常使用主飞行操纵外,需要任何机组成员立即采取行动(不是对主飞行操纵器件的正常操纵动作)以保证继续安全运行。
(c)A类: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对于 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有在飞行中单独停止任一台发动机转动的措施,但是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只有在其继续转动会危及旋翼航空器安全时才需要有停止任一发动机转动的措施,此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转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2)为此目的必须具有双套机构,而它们的控制机构必须处在着火情况下不可能同时损坏的位置上。
(d)涡轮发动机安装  涡轮发动机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使一台发动机转子失效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减至最小;
(2)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e)再起动能力
(1)必须有在飞行中再起动任何发动机的措施;
(2)除非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发动机再起动能力必须在旋翼航空器的整个飞行包线内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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