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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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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垂直载荷乘以
0.8的摩擦系数;
(2)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第 29.497条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
(a)总则
在重心前有两个机轮和重心后有一个机轮的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
(b)仅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在此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第 29.471条至第 29.475条施加垂直载荷;
(2)各轮轴上的垂直载荷必须同该轴上的阻力载荷相组合,且阻力载荷不小于此轴上的垂直载荷的25%;
(3)假定不平衡的俯仰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c)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在此姿态,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b)规定的着陆受载情况设计。
(d)仅尾轮触地的最大抬头姿态
本情况的姿态必须是包括自转着陆在内的正常使用中预期的最大抬头姿态,在此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之一:
(1)必须确定并施加本条(b)(1)和(b)(2)所规定的适当的地面载荷,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尾轮的地面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
(2)必须表明以尾轮首先触地的着陆概率是极小的。
(e)仅一个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
在此姿态下,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b)(1)和(b)(3)规定的地面载荷设计。
(f)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在本条(b)和(c)规定的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1)每个机轮上的侧向载荷必须同本条(b)和(c)所得到那个机轮的最大垂直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组合。在此情况下,侧向载荷必须:
(ⅰ)对前轮,等于 0.8倍的垂直反作用力(在一侧向内作用)和等于 0.6倍的垂直反
作用力(在另一侧向外作用); (ⅱ)对尾轮,等于 0.8倍的垂直反作用力。
(2)本条(f)(1)规定的载荷必须作用于下列规定部位:
(ⅰ)处于拖曳位置的机轮触地点上(对定向起落架或装有使机轮保持在拖曳位置上
的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ⅱ)轮轴中心上(对不装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g)水平着陆姿态的滑行刹车情况
在本条(b)和(c)规定的姿态下,缓冲器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列滑行刹车载荷设计:
(1)限制垂直载荷所必须依据的限制垂直载荷系数不小于下列值:
(ⅰ)对本条(b)规定的姿态,为1.0;
(ⅱ)对本条(c)规定的姿态,为1.33。
(2)对装有刹车装置的各机轮,作用在触地点上的阻力载荷必须不小于下列数值中的较
小值: (ⅰ)0.8倍的垂直载荷; (ⅱ)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h)在地面静止姿态下的尾轮扭转载荷
在地面静止状态下,缓冲器和轮胎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尾轮扭转载荷设计:
(1)等于尾轮静载荷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相等的侧向载荷相组合。
(2)本条(h)(1)规定的载荷必须按下述规定之一作用于尾轮上:
(ⅰ)如果尾轮是可偏转的(假定尾轮相对旋翼航空器纵轴旋转90°),则载荷通过轮轴;
(ⅱ)如果有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则载荷作用在触地点上(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置)。
(i)滑行情况
旋翼航空器及其起落架必须按在正常使用中合理的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产生的载荷设计。
第 29.501条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
(a)总则
装有滑橇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在表明满足本条要求时,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第29.471条至第 29.475条确定设计最大重量、重心和载荷系数。
(2)在限制载荷作用下,弹性构件的结构屈服是允许的。
(3)弹性构件的设计极限载荷不必超过下述规定的起落架落震试验所得到的载荷:
(ⅰ)落震高度为第 29.725条规定的1.5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第 29.725条规定的限制落震试验使用值的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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