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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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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在规定的测量位置的滑油温度不低于申请批准的最大工作温度下,对传动装置和齿轮箱进行至少 3次本节要求的 10小时循环运转;
(2)对于压力润滑的系统,必须在规定的测量位置的滑油压力不高于申请批准的最小工作压力下,进行至少 3次本节所要求的 10小时循环运转;
(3)本节(p)(1)和(p)(2)段的试验条件必须同时使用,并且必须扩展到包括申请批准的在任何一发不工作额定值下的运转。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27条附加试验
(a)必须进行为确定旋翼传动机构安全性所必需的附加的动态试验、耐久试验、运转试验以及振动研究。
(b)如果涡轮发动机传输给传动装置输出扭矩,可能超过发动机或传动装置的最大扭矩限制值,且该扭矩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是由飞行员直接操纵(例如,发动机功率主操纵是通过飞行操纵实现的),则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在与所有发动机工作有关的状态下,做 200次运转试车,每次 10秒钟,扭矩至少等于下列的较小值:
(ⅰ)满足第 29.923条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如果安装了扭矩限制器,在其功能正常情况下,发动机可能达到的最大输出扭矩。
(2)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在与每台发动机逐次不工作的相关状态下,使传动装置的其余扭矩输入端施加在可能工作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大扭矩值(若安装了扭矩限制器,且其功能正常),每个传动装置输入端在最大扭矩条件下必须至少试验 15分钟。
(c)润滑系统失效试验   对旋翼传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润滑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A类  除非这种失效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必须用试验表明在飞行机组觉察到润滑系统失效或润滑剂损失后的至少 30分钟内,在申请人所规定的继续飞行用的扭矩和转速下,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润滑系统内造成滑油损失的任何损坏不会阻止继续安全飞行,虽然不一定不造成损伤。
(2) B类  适用与 A类相同的要求,但旋翼传动系统在自转情况下只需要工作至少 15分钟。
(d)超转试验旋翼传动系统必须承受 50次超转试车,每次至少持续 30±3秒,转速不低于发动机操纵装置失效后预期的转速或在使用中预期的最高转速(包括瞬时值)的105%两者中取较高值。如果装有速度和扭矩限制器,并且是独立于发动机的正常操纵装置,已表明是可靠的,则不必超过它们的转速限制值。这些试验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超转试车必须与稳定试车交替进行,稳定试车以60%到80%最大连续转速持续 1到 5分钟;
(2)加速和减速必须在不大于 10秒钟的时间内完成(除了最大发动机加速需要大于10秒),而且速度改变的时间不得从超转试车规定的时间里扣除;
(3)为使运转平稳,超转试车必须以旋翼最平桨距进行。
(e)本条(b)和(d)规定的试验必须在旋翼航空器上进行,扭矩必须由安装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动条件是严格模拟旋翼航空器试验中的条件,也可采用其它地面或飞行试验设备以适当的方法吸收其扭矩除外。
(f)在进行本条规定的各个试验中不得拆卸零件,并且除了进行本节(c)段中要求的润滑系统失效试验,在完成这些试验后,受试的每个零件必须处于可用状态。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31条轴系的临界转速
(a)任何轴系的临界转速必须经演示确定。如果对特定的设计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则可采用该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临界转速位于或接近慢车、有动力和自转状态的转速范围,则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在此转速下所产生的应力必须在安全限制内。
(c)如果采用分析方法表明临界转速不在允许使用的转速范围内,则计算的临界转速和允许使用转速限制范围之间的余量必须是足够的,以考虑计算值与实际值之间可能的变化。
第 29.935条轴系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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