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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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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记 和 标 牌
第 29.1541条 总则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第 29.1545条至第29.1565条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和模糊。
第 29.1543条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第 29.1545条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本条(b)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径向射线:
(ⅰ)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 V NE处;
(ⅱ)对直升机,标志在 V NE(有动力)处。
(2)对直升机,如果 V NE(无动力)小于 V NE(有动力)则在 V NE(无动力)处标一红色径向阴影线;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弧线;
(4)对安全使用范围,用一绿色弧线。
第 29.154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装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第 29.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发动机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e)所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或批准的使用范围必须标记,使其与本条(a)至(d)的标记有明显的区别,但 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可以不作标记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1551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 29.1553条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 3.8升(1美加仑)或该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第 29.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输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多发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
(c)对可用燃油容量必须作如下标记:
(1)对无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上标出系统的可用燃油量;
(2)对有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转换开关附近指明对应转换开关每个位置的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对每一重要的目视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桨距或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须给予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每个空勤人员都能确定与指示器有关的构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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