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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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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能在展开后 10秒内自动竖立;
(3)在完全展开后,滑梯的长度必须能使其下端自行支承在地面,并且在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后,能供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4)必须能够在风向最不利,风速 12.86米/秒(25节)时展开,并在完全展开后仅由一个人扶持就能维持可用状态,将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5)每个滑梯的安装,必须连续进行五次展开和充气试验(每个出口)而无失败。每5次上述连续试验中,至少有 3次必须使用装置的同一个典型抽样来进行。各抽样在经受第
第 29.807条旅客应急出口
客座量  机身每侧的应急出口
Ⅰ 型  Ⅱ 型  Ⅲ 型  Ⅳ 型
1—10 - - - 1
11—19  - - 1或  2
20—39  - 1  - 1
40—59  1  - - 1
60—79  1  - 1或  2
29.561条(b)段中规定的惯性力后,必须能用该系统的基本手段展开和充气。如在所要求的试验中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必须确实排除损坏或故障的原因,此后必须再进行完整的连续 5次的展开和充气试验而无失败。
(h)有 30个或小于 30个座位的并带一个门槛高于地面 183厘米(6英寸)的出口的旋翼航空器,假如能完成在第 29.803条(d)、(e)中规定的撤离演示,就可以用一条绳索或其它辅助装置代替本条(f)段中要求的滑梯。
(i)如果用一个带有连接接头的绳索来符合本条(f)、(g)或(h)段的要求,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承受 1,765牛(400镑)的静载荷;
(2)连接在应急出口顶部或顶部上方的机身结构上或其它经批准的位置(如果收藏后的绳索会减小飞行中驾驶员的视线)。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
(a)每个旅客应急出口,为了在白天或黑夜中引导乘员,它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方法必须有醒目的标记。适于水面上空飞行的旋翼航空器,该标记必须设计成在旋翼航空器座舱倾倒而浸没时仍能保持可见。
(b)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c)必须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置,下列部位必须有标示:
(1)在紧靠每个地板应急出口过道附近或过道上方,但是能从一个标示处方便地见到两个出口,则该一标示可用于指示两个出口;
(2)在挡住沿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个隔框或隔板上,必须有标示来指示被隔框或隔板遮住的应急出口,如果不能做到,则标示可以设置在其它适当的位置上。
(d)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标记和每个位置标示,必须用在 50毫米(2英寸)高的红底上以 25毫米(1英寸)高的白字表示,用自身发亮或电照明,其最小亮度至少 0.51坎平方米(160微朗伯),如果要增加旅客舱的应急照明,可以将标示的颜色改成白底红字。
(e)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操纵手柄的位置和开启说明,必须用下述方式表明:
(1)对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用在其上或附近的一个从相距 760毫米(30英寸)处可辨读的标记;
(2)对每个Ⅰ型或Ⅱ型应急出口,其锁定机构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采用如下标记:
(ⅰ)一个红色圆弧箭号,其箭身宽度不小于 19毫米(3/4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宽度,圆弧半径约等于 3/4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 70°;
(ⅱ)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水平地书写“开”字(汉字字高至少为 40毫米;英文字高为 25毫米(1英寸))。
(f)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开启方法,必须在旋翼航空器外表面作标记,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必须有一条圈出旅客应急出口的 50毫米(2英寸)宽的色带;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5,700公斤(12,500磅)的小型旋翼航空器,可以用 50毫米(2英寸)宽色带,圈出平时也用作旅客舱门的应急出口的释放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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