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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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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括色带在内的外部标记,必须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45%;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30%。“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g)照此标记的出口,即使超过了要求的出口数量,也必须满足特定型式的应急出口要求。应急出口仅需标明“出口”字样。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12条应急照明
对于 A类运输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规定:
(a)必须设置其电源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照明光源,以满足下列要求:
(1)照明每一旅客应急出口标记和位置标示;
(2)提供客舱足够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舱主过道中心线,在座舱扶手高度上按间隔1000毫米(40英寸)进行测量时,平均照明度不小于 0.538勒(0.05英尺—烛光)。
(b)对每一个应急出口,必须提供外部应急照明。当起落架放下时,撤离者可能首先接触的舱外地面的照明宽度至少与应急出口宽度相等,其照明度不得小于 0.538勒(0.05英尺—烛光)(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外部应急照明可由内部或外部光源提供,这些光源的强度是在应急出口打开时测量。
(c)本条(a)或(b)要求的每一个灯必须从驾驶舱位置和从客舱中易于接近的地点,对灯光进行手控。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三种位置。当该装置在驾驶舱或客舱置于“接通”位置或在驾驶舱置于“准备”位置时,一旦旋翼航空器上的正常电源中断,应急灯将发亮或保持发亮。
(d)任何协助乘员下地的辅助设施必须有照明使得从旋翼航空器上能看见竖好的辅助设施。
(1)当旋翼航空器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 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2)如果给辅助设施照明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独立于旋翼航空器主应急照明系统,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辅助设旋竖立时,必须自动接通;
(ⅱ)必须提供本条(d)(1)所要求的照度;
(ⅲ)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
(e)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 10分钟的照明。
(f)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旋翼航空器的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
第 29.813条应急出口通路
(a)旅客舱之间的每条通路和通向Ⅰ型和Ⅱ型应急出口的每条通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阻碍物;
(2)宽度至少
510毫米(20英寸)。
(b)对于第 29.809条(f)所述的旅客应急出口,在出口近旁必须有足够的空间,能提供一名机组成员协助旅客撤离而通道的无障碍宽度又不致减至低于该出口的标准值。
(c)从每条过道至每个Ⅲ型和Ⅳ型出口必须有通路,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 20座的旋翼航空器,在距出口不小于旋翼航空器上最窄旅客座椅宽度的一段距离内,座椅、卧铺或其它突出物(包括处于任何姿态的椅背)均不阻挡该出口的投影开口;
(2)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 19座的旋翼航空器,如果有补偿措施能保持出口的有效性,则在本条(c)(1)所述的区域内可以有小的障碍。

经过适航当局认为必须的试验证实,可以批准更窄的但不小于 230毫米(9英寸)的宽度。
第 29.831条 通风
(a)每个客舱和机组舱必须通风,每个机组舱必须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每名机组成员每分钟不得少于 283升(10立方英尺)〕,以使机组成员在执勤时不致过度不适和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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