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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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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任何非周期响应,在 9秒时间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Ⅶ 增稳系统
(a)如果采用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发生故障的影响。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故障,必须是概率极小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故障情况规定如下:
(1)直升机必须在驾驶员不太费力的情况下能安全操纵和长时间仪表飞行。此处必须考虑与增稳系统可靠性无关的但可能出现的影响操纵系统的故障。
(2)必须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满足 CCAR29部B章中飞行特性的要求。
(b)增稳系统必须设计成增稳系统在正常运行中或一旦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假设在适当的时间内采取了纠正动作,不可能引起飞行轨迹危险的偏离或在直升机上产生危险的载荷。装有多路系统时,必须考虑相继产生故障的情况,除非已表明这些故障的产生是不可能的。
Ⅷ 设备、系统和安装
基本设备和安装必须符合 29部的F章及下列例外和补充要求:
(a)飞行和导航仪表
(1)用陀螺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第 29.1303条(h)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满足第
29.1303条(g)(1)至(7)要求的备用姿态指示器代替第 29.1303条(g)所要求的转弯仪。如果有备用蓄电池,则可用飞机电源系统充电,但必须有足够的隔离措施,该系统必须设计成备用蓄电池不得用于起动发动机。
(b)其它要求
(1)无论直升机是否按在结冰条件下运行进行合格审定,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结冰不利影响的仪表系统和其它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防冰措施。
(2)在发电机系统内必须具有使任一发生危险过压的电源自动断开励磁,并将其从主汇流条自动切断的装置。
(3)每一种所需的使用能源(电的、气的等)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与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装置以指示有无足够的供能。
(4)当需要采用完成同样功能的复式系统时,每一系统必须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统间在实体上分隔开,以确保单一故障不对其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5)对带动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所需飞行仪表的系统规定如下:
(ⅰ)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可以连接到该系统上;
(ⅱ)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能继续正常工作;
(ⅲ)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对单驾驶布局,必须为需要静压源的仪表提供选择备用静压源的装置,且备用静压源必须经过校准。
(6)在确定第
29.1351条(d)(2)的符合性时,评估必须包括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需全部系统的供电。
(c)雷暴灯
除第 29.1381条(a)要求的仪表灯外,还必须备有能为基本飞行仪表提供高强度白色泛光照明的雷暴灯。其安装必须满足第 29.1381条(b)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Ⅸ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或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仪表飞行规则(IFR)补充规定并应包括:
(a)限制 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包线,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机组的组成,更改后的运行类型,以及经批准的直升机仪表飞行规则(IFR)的精确进场最陡梯度。
(b)程序 正确使用仪表飞行规则(IFR)系统所需的资料以及当增稳系统或电气系统失效时荐用的操作程序。
(c)性能 如果V Y1与VY不同,则应提供申请批准的整个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以V Y1和最大连续功率爬升时的爬升性能。
附件 C 结冰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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