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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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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大允许风 对 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制定近地面安全运行的最大允许风。
(h)高度 必须提供按第 29.1527条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i)周围温度必须提供最高和最低的周围温度限制。
第 29.1585条 使用程序
(a)手册中含有的使用顺序的部分,必须有关于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资料,以及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其它资料,包括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应遵循的适用程序(例如,最小速度的程序)。
(b)对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为安全起见,燃油系统需按第 29.953条规定独立供油的每种运行状态的资料,同时提供将燃油系统配置成表明符合该条要求的说明。
(c)对按第 29.1505条(c)制定 V 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提供解释 V NE(无动力)的资料和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减小空速至不大于V NE(无动力)的程序。
(d)对表明符合第 29.1353条(c)(6)(ⅱ)或(c)(6)(ⅲ)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使用程序。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该油箱容积的5%和 3.8升(1美加仑)中的大者,必须提供资料指明,在平飞时当油量指示器读数为“零”时,不能在飞行中安全使用该油箱的任何数量的余油。
(f)必须提供关于每个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
(g)对 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第 29.71条规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空速和旋翼转速。
第 29.1587条 性能资料
必须提供下列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在为了阐述清楚或为了确定经批准的选装设备或程序的影响时,可在飞行手册中提供超出任何使用限制的性能资料。当提供超出使用限制的数据时,对限制必须清楚地指明。
(a) A类对 A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性能数据一览表,包括应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的营运规则所需要的数据和确定该数据依据的条件(例如,空速),并且必须包含:
(1)对应为起飞所确定的指示空速和起飞期间临界发动机失效时应采取的程序;
(2)空速校准值;
(3)自转着陆的操作技术,相应的空速和下降率;
(4)按第
29.62条确定的中断起飞距离和按第 29.61条确定的起飞距离;
(5)按第
29.81条或第29.85条确定的着陆数据;和
(6)沿着按第
29.67条(a)(1)和(a)(2)要求的飞行条件确定的飞行航迹,对应编排起飞数据的每种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稳定爬升梯度;
(ⅰ)在第 29.67条(a)(1)要求的介于起飞距离的终点和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 60米(2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 60米(2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ⅱ)在第 29.67条(a)(2)要求的介于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 60米(200英尺)和 300米(1,0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 60米(200英尺)和 300米(1,0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7)按第 29.49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
大安全风。
(b) B类对B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起飞距离和离场爬升速度,以及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确定自转着陆飞行航迹的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2)稳定爬升率和悬停升限,以及相应的空速和其它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和影响;
(3)着陆距离、相应的空速和着陆场地类型,以及可能影响此着陆距离的任何有关资料,包括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4)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
(5)空速校准值;
(6)高度—速度包线 将此包线作为使用限制的旋翼航空器除外;
(7)当以第
29.71条确定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和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的变化的资料;
(8)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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