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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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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限制落震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落震高度必须至少为 203毫米(8英寸);
(b)如果考虑升力的话,则第 29.473条(a)中所规定的旋翼升力,必须通过适当的能量吸收装置或采用有效质量引入落震试验;
(c)每个起落架必须模拟从其吸收能量的观点来看是最严重的着陆情况的姿态进行试验;
(d)当采用有效质量来表明满足本条(b)的规定时,可采用下面的公式取代更合理的计算:
h + (1. L)d
W= W
eh + d
We
n =n + L
j
W
式中:
We为落震试验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磅);
W =WM ,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磅),等于旋翼航空器处于最危险姿态时,作
用在该起落架上的静反作用力。当把主机轮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考虑进去时,可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主起落架的静反作用力;
W =WN ,用于前起落架(公斤)(磅),它等于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质量集中在重
心上,并产生1.0载荷系数的向下力和 0.25载荷系数的向前力时作用在前轮上的静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W =WT ,用于尾轮(公斤)(磅),等于下列情况中的较大值:
(1)当旋翼航空器支撑在所有机轮上时,尾轮所受的静重量;
(2)当旋翼航空器以最大抬头姿态抬头着陆,假定其质量集中在重心上并产生 1.0载荷
系数的向下力时,尾轮所受的地面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h为规定的自由落震高度(毫米)(英寸); L为假定的旋翼升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力之比; d为轮胎(充以规定的压力)受撞击时的压缩量加上轮轴相对于落震质量位移的
垂直分量(毫米)(英寸); n为限制惯性载荷和系数;
nj为落震试验中所用的质量受撞击时达到的载荷系数(即落震试验中所记录到的
用 g表示的加速度dv/dt加 1.0)。
第29.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落震高度必须是第 29.725条(a)所规定值的 1.5倍;
(b)旋翼升力,其考虑方式类似于第 29.72 5条(b)的规定,不得超过该条允许的升力的
1.5倍;
(c)起落架必须经受此项试验而不会破坏。前起落架、尾轮或主起落架的构件不能将旋翼航空器支撑在正常姿态,或者除起落架和外部附件以外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撞击着陆地面,即视为起落架发生破坏。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729条收放机构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载荷 起落架收放机构、起落架舱门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
(1)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时,在任一机动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2)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过程中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和空气载荷的组合;
(3) 直到起落架处于伸展时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偏航飞行载荷。
(b)起落架锁必须具有可靠措施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应急操作除了用手操作以外,还必须有应急措施,以保证在万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放下起落架:
(1)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操作试验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 当起落架锁在极限位置时,必须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驾驶员。
(f)操纵 收放操纵机构的布置和操作必须满足第 29.777条和第 29.779条的要求。
(g)起落架警告装置 必须具有音响或等效的警告装置,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状态而起落架没有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它将连续警告。警告装置必须具有人工切断功能,并且当旋翼航空器不再处在着陆状态时,警告系统必须能自动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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