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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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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Ⅱ
型 此型出口除必须具有宽不小于 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 1120毫米(44英寸)外,与Ⅰ型相同;
(3)Ⅲ型 此型出口除下列规定外,与Ⅰ型相同:
(ⅰ)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 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 910毫米(36英寸); (ⅱ)出口不必与机身地板齐平。
(4)Ⅳ
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 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小于 660毫米(2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 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机身一侧,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如果开口的基面有一个不小于规定宽度的平坦表面,则可以采用尺寸大于本条规定的开口,而不拘开口形状。
(b)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容易接近的,并且除本条(d)规定外,必须符合下表:
(c)不在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除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机身的顶部、底部或尾部必须有足够的开口,以便旋翼航空器倒在一侧时旅客能够撤离;
(2)旋翼航空器坠撞着陆时,倒在一侧的概率极小。
(d)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设置水上迫降应急出口,并通过试验、演示或分析加以证明,除非本条(b)要求的应急出口已经符合下列规定:
(1)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小于 9座的旋翼航空器,在每侧水线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Ⅳ型尺寸的出口;
(2)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大于 10座的旋翼航空器,对于每 35名旅客(或不足 35名的尾数)在旋翼航空器侧面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Ⅲ型尺寸的出口,但在客舱内此类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且旋翼航空器每侧各一个。然而,如果通过分析或水上迫降演示或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它试验表明,由于采用了更大的出口或其它措施,使水上迫降时旋翼航空器的撤离能力得到改进,则客座数与出口数的比率可以加大。
(3)漂浮装置不论是存放或打开,都不得干扰或妨碍出口的使用。
(e)斜道出口按本条(b)规定开在机身侧面的一个Ⅰ型出口或Ⅱ型出口,如果符合下列情况:
(1)不可能设置在机身侧面;
(2)设置在斜道上面能满足第 29.813条的要求时则可以设置在带地板斜道的旋翼航空器的斜道上。
(f)试验:每个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通过试验表明。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09条应急出口的布置
(a)每个应急出口必须由机身外壁上的可卸舱门或舱盖构成,并且必须提供通向外部无障碍开口。
(b)每个应急出口必须能从内外两侧开启。
(c)每个开启应急出口的措施必须简单明了,且不得要求特别费力。
(d)必须有措施锁定每个应急出口,并能防止在飞行中被人无意地或因机械损坏而打开。
(e)必须有措施使应急出口在轻度坠撞着陆中因第 29.783条(d)规定的极限惯性力造成的机身变形而被卡住的概率减至最小。
(f)除了本条(h)的规定,对于陆基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其出口的门槛距地面高度大于 183厘米(6英尺)时,应急出口必须有一个经批准的在本条(g)段中说明的滑梯或等效手段以便帮助每个乘员从每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滑向地面,并且所有其它出口必须有经批准的绳索或与其相当的设备:
(1)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所有起落架都伸出;
(2)起落架的一个或多个支柱或零件撞坏、破裂或未放出;
(3)如果按第29.803条(d)要求,旋翼航空器倚靠在一侧。
(g)对每个乘客应急出口的滑梯必须是自行支撑的或是等效的,并且必须设计成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能自动展开,并且必须在从旋翼航空器内部启动开门装置至出口完全打开期间开始展开。但是,如果旅客登机门或服务门兼作旅客应急出口,则必须有手段在非紧急情况下,从内部或外部正常打开出口时防止滑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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