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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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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需要润滑的每个分离接头、滑动接头和其它轴系接头,必须有润滑措施。
第 29.939条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a)必须在飞行中检查涡轮发动机的工作特性,以确认在旋翼航空器和发动机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期间,不会出现达到危险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熄火)。
(b)在正常运行期间,涡轮发动机的进气系统不得由于气流畸变的影响而引起有害于发动机的振动。
(c)对于调节器控制的发动机,必须表明传动系统不存在与功率、转速和操纵位移的临界组合有关的危险的扭转不稳定性。
燃 油 系 统
第 29.951条 总则
(a)燃油系统的构造和布置,在每种很可能出现的运行情况下,包括申请合格审定的飞行中允许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工作的任何机动飞行,必须保证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向其供油。
(b)燃油系统的布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发动机或燃油泵不能同时从一个以上油箱内吸油;
(2)具有防止空气进入该系统的设施。
(c) 用于涡轮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使用下述状态的燃油时,必须能在其整个流量和压力范围内持续工作:燃油先在27℃(80℉)时用水饱和,然后每 10升燃油中添加 2毫升游离水(每 1美加仑含 0.75毫升),冷却到在运行中很可能遇到的最临界结冰条件。
第 29.952条燃油系统的抗坠撞
除非采用了民航总局可接受的其它方法,使燃油系统受到可生存的撞击(坠撞着陆)引起的燃油着火对机上人员的危害减至最小,否则,燃油系统必须包括本条设计特性。必须表明这些系统可承受本条的静、动态减速载荷,而系统部件、燃油箱或导致燃油泄漏到点火源的燃油附件无结构损伤,这些载荷被看作是在系统部件重心所测量的单独作用的极限载荷。
(a)坠落试验要求  每一油箱或最关键的油箱,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坠落试验:
(1)下落高度必须至少 15.2米(50英尺);
(2)下落撞击的表面必须是不变形的;
(3)油箱必须装有80%正常满容量的水;
(4)油箱必须用对安装有代表性的周围结构所包围,除非能确定周围构件无突起或其它可能导致油箱破裂的设计特性;
(5)油箱必须自由下落并以水平位置±10度碰撞。
(6)坠落试验后必须无泄漏。
(b)燃油箱载荷系数  除非油箱安装位于其破裂使燃油释放到任一主要的点火源(例如发动机、加热器和辅助动力装置)或乘员是极不可能的,每个燃油箱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在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单独作用下能保持箱内的油量:
(1)客舱内的燃油箱
(ⅰ)向上 4g;
(ⅱ)向前 16g;
(ⅲ)侧向 8g;
(ⅳ)向下 20g。
(2)位于驾驶舱或乘客舱上方或后方的燃油箱(在应急着陆中如松开会伤害乘员)
(ⅰ)向上1.5g;
(ⅱ)向前 8g;
(ⅲ)侧向 2g;
(ⅳ)向下 4g。
(3)位于其它区域内的燃油箱
(ⅰ)向上1.5g;
(ⅱ)向前 4g;
(ⅲ)侧向 2g;
(ⅳ)向下 4g。
(c)燃油管路自密封式脱落接头  除非证明燃油系统部件之间,或与旋翼航空器局部结构之间极不可能出现危险的相对运动,或采用可以防止前述相对运动的其它措施,否则必须安装自密封式脱落接头。所有的燃油箱与燃油管连接处、燃油箱与燃油箱连接处和燃油系统中因局部结构变形而导致燃油释放的其它位置,必须安装脱落接头或等效的装置。
(1)自密封式脱落接头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具有下列设计特性:
(ⅰ)脱落接头的分离载荷必须是供油管路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极限失效载荷(极限强度)的 25%-50%之间。不考虑管路尺寸大小,分离载荷必须不小于 136公斤(300磅)。(ⅱ)只要以最可能的失效模式施加极限载荷(本节(c)(1)(ⅰ)中所定义),脱落接头就必须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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