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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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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飞行机组成员之外的座椅座垫,除了满足(a)(2)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 CCAR25部附件 F的第Ⅱ部分的试验要求或与之等效的要求。
(c)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
(2)如果机组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禁止吸烟时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明的告示牌(用字或符号均可)。该告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所有可能的照明情况下,告示牌照亮时能使客舱中每个坐着的乘员看清; (ⅱ)该告示牌的照明应设计成能由机组接通和断开。
(d)存放毛巾、纸张或垃圾的容器必须至少是耐火的,而且必须具有包容可能发生的火焰的措施。
(e)必须为飞行机组成员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瓶。
(f)至少必须有如下数量的便于取用的手提式灭火瓶安置在客舱内:
乘客量  灭火瓶数量
7至 30  1
31至 60  2
60以上  37
第 29.855条货舱和行李舱
(a)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由满足下列要求的材料铺设或内衬:
(1)旅客或机组不占用的可达或不可达的舱,材料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2)在下列情况下,材料必须满足第 29.853条(a)(1)、(a)(2)和(a)(3)中对货舱和行李舱的要求:
(ⅰ)机组成员位于他们的位置上时容易发现舱内火情;
(ⅱ)在飞行时舱的每个部位都容易接近;
(ⅲ)舱的容积等于或小于 5.66立方米(200立方英尺);
(ⅳ)虽然有第 29.1439条(a)的要求,但不要求配备保护性呼吸设备;
(b)舱内不得有一旦损坏或故障会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操纵器件、导线、管路、设备或附件,除非这些项目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保护措施:
(1)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伤这些项目;
(2)这些项目的破损或故障不会引起着火的危险。
(c)不可达机舱的设计和密封,必须足以包容舱内火焰,直到着陆和安全撤离。
(d)对于每个不密闭的货舱和行李舱,为了把舱内火情抑制住而丝毫不危及旋翼航空器及其乘员的安全,必须设计成或者必须具有一种装置,以确保机组成员在他们岗位上就能探测出火焰和烟,并防止有害数量的烟、火焰、灭火剂或其他有毒气体在任何机组舱和客舱内积聚,这必须通过飞行予以表明。
(e)对于仅用于载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把座舱当货舱来考虑,除本条(a)到(d)外,还采用下列规定:
(1)必须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或在舱内的通风气流,用于此目的的操纵机构必须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成员易于接近的;
(2)在货物的各种装载情况下,供机组使用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易于接近的;
(3)舱内热源必须屏蔽和绝缘,以防引燃货物。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a)燃烧加温器火区 下列燃烧加温器火区必须根据第 29.1181条至第 29.1191条和第
29.1195条至第 29.1203条中适用的规定进行防火:
(1)任一加温器周围的区域,如果在该区域内有任何可燃液体系统的部件(包括加温器燃油系统),而这些部件可能出现下列任一后果:
(ⅰ)由于加温器的故障而遭损伤;
(ⅱ)一旦渗漏会使可燃液体或蒸汽到达加温器。
(2)任一通风道的如下部位:
(ⅰ)燃烧室周围;
(ⅱ)不能包容(但对旋翼航空器其他部件无损伤)可能发生在通道内部的任何火情的部位。
(b)通风管道通过任何火区的每根通风管道必须是防火的。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除非备有防火阀或用等效装置进行隔离,否则,处于每个加温器下游的通风管道必须有足够长的一段是防火的,以确保能包容加温器内的任何火焰;
(2)通风管道通过装有可燃液体系统的任一区域的每一部分必须与该系统隔离,或构造成在该系统的任何部件发生故障时,可燃液体或蒸汽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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