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燃油流量传感器(如己安装)和临界燃油泵(对供油泵系统而言)的安装,必须能够(通过实际或模拟的失效)产生部件损坏时预期的燃油流量临界限制。
(5)必须使用发动机转速、电源或燃油泵其它动力源的临界值。
(6)在燃油流动能力演示试验中,对不利于燃油流量的燃油性能要取临界值。
(7)必须使第
29.997条要求的燃油滤堵塞到能模拟燃油污物积累达到按第 29.1305条(a)(17)要求的指示器动作所必要的程度。
(b)燃油输油系统  如果燃油系统正常运行时要求燃油能输到另一油箱,则必须通过一
个系统来自动进行。该系统必须已经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或地面运行时能保持接收油箱内
的燃油量在允许的限制范围内。
(c)多燃油箱  如果能由一个以上的燃油箱向一台发动机供油,则除了具有适当的手动转换能力外,燃油系统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该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油耗尽,而通常向该发动机单独供油的其它油箱内有可用燃油时,必须能够防止该发动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a)油箱出油口相通和由于重力或飞行加速度使燃油在油箱之间流动时,在任何持续飞行情况下,油箱间燃油流量必须不能大到足以使燃油从油箱通气管中溢出;
(b)如果飞行中可能将燃油从一个油箱泵交输到另一个油箱,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通气系统和燃油转输系统的设计,必须使油箱结构不致因输油过量而损坏;
(2)通气口发生溢流前,必须有警告机组的设施。
第 29.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每个燃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须确定为不小于下述油量:对需由该油箱供油的所有预定运行和机动飞行,在最不利供油条件下,发动机工作开始出现不正常时该油箱内的油量。
第 29.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对虹吸式燃油系统和其它易形成油气的燃油系统,必须表明在下述条件下能良好运行(在合格证限制范围内):即在临界运行状态下,包括由第 29.927条(b)(1)和(b)(2)定义的发动机运行状态的适用情况,在形成油气的最临界温度下使用燃油。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63条燃油箱:总则
(a)每个燃油箱必须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油液及结构的载荷而不损坏。
(b)每个软燃油箱囊或软燃油必须经批准或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并必须抗刺穿。为满足 TSO-C80第16条的要求,抗刺穿力最小是 168公斤(370磅)。
(c)整体油箱必须有进行内部检查和修理的设备。
(d)燃油箱内每一部件暴露表面的最高温度,必须比燃油箱中燃油或燃油蒸气预期的最低自燃温度低一个安全裕度,必须在燃油箱内部所有部件的全部工作状态下和所有正常或故障条件下,证明本要求的符合性。
(e)安装在座舱内的每一个燃油箱,必须用能向旋翼航空器外部排放和通气的耐油气和耐燃油的防护外罩隔离。外罩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对油箱提供必要的防护。在遭受第 29.952条所述的可生存撞击时,必须是抗撞的。且必须足以承受在座舱内所预期的载荷和磨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965条燃油箱试验
(a)每个燃油箱必须能承受本条规定的压力试验而不损坏或渗漏。如实际可行,可模拟使用中的压力分布进行压力试验。
(b)每个普通金属油箱、箱壁不支承在旋翼航空器结构上的非金属油箱以及整体油箱,必须承受 24.2千帕(3.5磅/英寸 2)的压力。除非当油箱满油并承受的最大极限加速度或应急负加速度产生的压力超过以上数值时,必须施加一个尽可能相当于实际的加速度载荷的静压头或等效试验。但是,不承受加速度载荷的油箱表面,其压力不必超过 24.2千帕(3.5磅
/英寸 2)。
(c)每个油箱壁支承于旋翼航空器结构的非金属油箱,必须承受下列试验: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