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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第29部 CCAR-29-R1

时间:2014-11-16 10:4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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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条 特别追溯要求
对于2003年8月1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请人必须表明每个乘员座椅均装有满足本条(a)、(b)和(c)要求的安全带和肩带。
(a)每个乘员座椅必须具有一套单点脱扣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每个驾驶员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必须允许驾驶员在系上安全带和肩带就座时能够完成飞行操作所有必需的功能。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必须有措施将其固定,以免妨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快速撤离。
(b)必须用安全带加上能防止头部与任何伤害性物体碰撞的肩带,保护每个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损伤。
(c) 在适用的情况下,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航空器型号审定基础规定的静强度和动强度要求。
(d)对本条而言,旋翼航空器的制造日期按下列日期确定:
(1)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的验收检查记录或等效记录的日期;或
(2)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颁发初始标准适航证或等效文件的日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B章 飞 行总 则
第 29.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第 29.25条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重重量)或由申请人选定每一高度和对每一实用上可分的工作状态(例如:起飞、航路飞行及着陆)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使之不超过:
(1)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2)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3)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b)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使之不低于:
(1)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2)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3)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总重  如满足下列要求,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载重组合,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
(2)按第29.865条或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
(3)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
(4)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和
(5)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该限制要符合第 29.865条(a)和(d)的要求。[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 29.27条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重心后限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第 29.25条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其极限不得超过:
(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第 29.29条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a)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但应装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
(ⅰ)滑油;
(ⅱ)液压油;
(ⅲ)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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